知识产权工作已经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但是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最近“视觉中国”黑洞图片著作权事件、春节档热映的《流浪地球》等影片被盗版事件,引起了社会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广泛关注,但著作权保护问题也一直是司法保护的难点之一。 4月23日下午,三分院举办“打击盗版侵权,加强著作权保护”检察开放日活动。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单位、高校学者、创新企业代表齐集一堂,围绕分院提出办理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各抒己见。 企业代表 王峥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副总裁 广告联盟是权利人很在意的问题。一方面,广告联盟是侵权盗版者获取利益的直接来源,为其提供了流量变现渠道,提供了生存空间和方式。另一方面,广告联盟提供的广告很多涉及到不良、低俗内容,以吸引用户,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希望能加强这方面的治理。 曹为群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作为新媒体公司,一方面作为原始的著作权人,面临的侵权方式除了传统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还有网盘、云盘这种网络传播方式。这对著作权人取证和举证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在侵权的数量、数额等方面均难以取得或认定。另一方面作为传播者和平台方,除了对影视作品内容的审核外,还需要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而实践中不同形式的传播途径会有不同的问题,由于权利主体多元化,稍不留神就可能会涉及侵权问题。另外,实践中,民事法官会要求对单个的侵权作品进行逐一举证,但如果刑事案件因侵权作品众多而采取抽样的方式即可完成证据固定,有可能导致刑事证据标准低于民事证据标准的问题。 郑慧 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针对网络游戏侵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建议司法承办人员可以与网络游戏公司就服务器配置、独家代理、联运等专业问题进行沟通交流,逐步推进在法律适用上达成更多的共识。 朱晶晶 上海话剧艺术中心、上海国际舞蹈中心法律顾问 关于影视作品维权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盗播的小网站存在集团化经营的可能性,站长联盟等组织提供建站的服务指导,使用同一款播放器,将服务器置于境外,统一提供片源,并在片源片头加贴广告来获利。这种小网站未在工信部网站备案,权利人无法找到侵权人,无法发函或提起诉讼,维权十分困难。这种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很难进行,希望刑事方面有更好地解决路径和方式。 特邀检察官助理 徐四立 上海知识产权鉴定中心法律服务部部长 计算机软件鉴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计算机软件的存在形式是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不在司法部规定的四大鉴定范围(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等)内,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可以做后端代码比较,而前段电子数据的提取,需要固定数据库,需要立法把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纳入到物证检验。二是建议计算机软件定性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而非商业秘密案件。因为按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的话,它是一个技术信息,软件不过是一个载体。而游戏作品的底层作品涉及软件,表层作品是人物场景、音乐、文字,这些都可以作为表征作品来进行鉴定。 傅钢 上海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网络时代,随着技术的发展,盗版成本越来越低,而证据的取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处理民事、刑事案件,都不能简单沿用传统的思路。比如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平台盗版已形成产业链的背景下,建议司法人员可全面把握案情,若平台、网站、广告商甚至加盟的小网站站长之间,有媾和、有利益的分享,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来进行规制。而网游作品,如果代码不一致,但外在表征,即这些代码所调用的素材所呈现出来的这种视觉效果或者给玩家的审美体验一致的,也可考虑对这种案件认定为著作权刑法意义上的复制来入刑. 人大代表 王蕾 上海杉达学院胜祥商学院副院长 互联网时代下的盗版模式和传统的著作权盗版存在一定区别。从软件的角度来说,它们更关键在于创意,而对创意的盗版其实很难确认。比如侵权者在看到创意后,用计算机换一种方式将之表达出来、判断这种抄袭创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往往很难认定。而这就对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林莉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技术支持和保障部高级工程师 关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目前涉及的领域如游戏软件、工科类软件、自控机械等,其困难点在于核心模块的侵权判定上,比如执行码一旦加进去几个字符,结果可能就不太一样,相同率也大为下降,侵权行为也就很难认定。因此建议是否可以与高校进行合作,引进行业专家,从专业领域评估核心模块的相同性,否则单就司法鉴定来说,要求太高,难度太大。 政协委员 章桃旭 上海捷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如今检察院、法院、知识产权局等对知识产权极为重视,可以有力地推动上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议可以尝试用区块链技术来保护知识产权。 陈金隆 广发银行上海分行保卫部副总经理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方面,建议:第一,快速、有效打击侵权行为,改变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的现状,防止“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发生。第二,加强研究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新类型案件。第三,在损害赔偿认定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统一司法标准。第四,进一步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专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高校学者 丛立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当前,加强著作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衔接保护,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因历史的原因,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一定漏洞。 网络游戏作为一个集合作品,判断其侵权主要看是否侵犯了集合作品中的核心作品。比如游戏是围绕地图或某个核心场景展开,一旦被人复制了核心场景,那么明显就符合追究违法责任或者犯罪责任的要件。院线电影盗版案件同样也是如此。而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时,就可按照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以作品传播数量、作品点击数等来认定。 对于深度链接问题,目前法院审判的标准是涉案行为是否提供了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侵犯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且现在许多深度链接案件,在链接同时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篡改,很多还伴随着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法律标准来追究其行为。 何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者界限不明的问题,是刑法中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侵犯著作权罪中,提到了复制和发行,而这个发行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实际上重合在一起了。这样一来就发生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个罪名被架空的问题,而且这两个罪不仅仅涉及到此罪和彼罪问题,一个是重罪,一个是轻罪。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漏洞,所以我觉得应该对发行问题做一个限制解释。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个人认为,商业秘密本质上应当是一个著作权。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应当优先考虑商业秘密,只有当商业秘密犯罪不符合的时候才可以去考虑侵犯著作权犯罪,著作权是所有知识产权里边的一个基础权利。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民事的比例原则是不宜适用在我们刑事当中的。因为我们刑事当中更多的是考虑的是一种法益保护的功能。刑法217条、218条的理解,还是要考虑到著作权法结合我们刑法的体系结构的平衡,刑法只是选择性的,就是把著作权法当中的几项作为我们刑法当中的一个行为方式,应该是要考虑到这个著作权本身并不是说排除所有的非著作权人的使用,他只是不正当使用。 谈信友副检察长对与会代表提出的珍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表示分院将认真研究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