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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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例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不当案件经三分院支抗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9年12月27日
 
 
         

201712月起,被告人陈某山委托他人印刷印有“利拉”注册商标标识的压缩饼干真空包装袋,并从外购得制作压缩饼干原料,生产印有“利拉”商标的压缩饼干,销售给他人7千余件,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利拉牌压缩饼干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金山区院经审查,认为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但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导致量刑失衡,遂提出抗诉。

    三分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山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同意,该具结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法院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019123日,经分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支持金山区院抗诉意见。1224日,经市三中院审委会讨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