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山委托他人印刷印有“利拉”注册商标标识的压缩饼干真空包装袋,并从外购得制作压缩饼干原料,生产印有“利拉”商标的压缩饼干,销售给他人7千余件,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利拉牌压缩饼干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金山区院经审查,认为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但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一审法院在庭审中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该案,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导致量刑失衡,遂提出抗诉。
三分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山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同意,该具结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法院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019年12月3日,经分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支持金山区院抗诉意见。12月24日,经市三中院审委会讨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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