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6日,三分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8人,在未经相关权利单位丹麦L.E.G.O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厂生产、复制乐高公司“Great Wall of 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被告人杜某某等8人均按月从李某某处领取固定报酬。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Great Wall of China”等型号乐拼玩具与乐高玩具构成复制关系。经司法会计鉴定,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亿余元。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同年4月—8月,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等9人先后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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