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科创检察-工作动态
 
销售假冒N95口罩——严惩!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22年04月27日
 
 
  

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然席卷而来,N95口罩价格飙升,一罩难求。当时就有人在口罩上找到一夜暴富的“商机”,开始仿冒品牌口罩,牟取暴利。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告人张某处得知,K公司要生产销售上海某知名品牌口罩,便将此情况告诉合伙开A公司的被告人王某、钱某。王、钱二人觉得此事有利可图,经朱某、张某介绍,在明知K公司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以A公司名义与K公司签订N95口罩销售合同。之后,A公司的钱某假称已取得品牌授权,与他人签订N95口罩的销售合同,并收取货。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钱某等人交付假冒某品牌口罩56万余只。

2020年7、8月,上述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口罩被侦查机关扣押。

诉讼情况

本案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朱某某、钱某某、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300万元不等。

朱某某、钱某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辩称不知K公司无品牌授权,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我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上诉理由的同时,全面审查本案证据材料,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被告人对于K公司未取得授权具有主观明知。

为确保本案定罪准确性、量刑相当性,对被告人不枉不纵,承办检察官调取、核对本案上游制造环节的另案处理人员涉案及判决情况,并对涉案口罩的生产环节、质检情况、口罩质量等问题进行细致审查与了解。

检察官核查相关证据情况后,确定本案涉案口罩系符合GB2626-2006国家标准的产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各被告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但涉案口罩无品牌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做工较粗糙、对折后两边不对称,口罩的制造厂家无质检环节、次品率高,与品牌正品相差较大。尤其是在疫情期间销售此类口罩,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在对本案进行了上述审查后,我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2年3月15日,二审法院采纳我院建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