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范围:
(一)民事诉讼案件
1.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2.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3.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诉讼案件
1.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2.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3.对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三)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1.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2.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3.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申请监督时应准备的材料
当事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申请监督,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监督申请书2份,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监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
4.庭审笔录;
5.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二审、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全部法律文书;
6.双方当事人通讯方式、送达地址。
三、联系方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地址:上海市虬江路1158号,邮编:200071,电话:5100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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