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检察史
 
第一章 控告检察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1951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设置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受理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各种刑事犯罪的人民来信来访。

195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规定》。规定把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为及时反映党与政府的政治运动与中心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所起的影响;了解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及其对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监督作用;并通过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适时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与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违法犯罪分子,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实施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其受理范围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违法的申诉;对反革命破坏事件及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和其他犯罪案件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侦查和对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违法活动的申诉;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的申诉;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申诉等。按类型分别转业务部门处理,对现行反革命凶杀、暗杀等急办案件,应立即处理,不得拖拉积压。并对控告检举人作了一系列保护性的措施规定。且明文指出,有关重大政策性、群众性的案件,控告科、处长或区级以上的负责干部违法犯罪等重大的案件、事件,必须立即送交检察长批处。

1956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立处理人民控告、申诉的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有人民控告、申诉科;市检察第一、第二分院和运输检察院设有人民控告、申诉组;区人民检察院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检察院均设有人民控告、申诉接待室;部分检察院实行了检察长定期接待群众制度。1957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各级检察院,要求加强群众控诉工作的处理。但反右派运动以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有所削弱,一度处于停顿状态。直至次年,人民来信来访又增多。19681977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接待来信来访工作先后由军管会和公安机关承办。

197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剧增,其中不少是检举“文化大革命”期间刑讯逼供,逼死人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来信和遭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以及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错误处理而提出的申诉。根据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暂行规定,对经多次控告申诉,久拖不决,而又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上海各级检察机关列为重点案件,深入调查,依靠各级党委和有关机关,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公布后,控告检举经济犯罪的信访急剧增多,同比增加3倍多。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决定》公布后,受理控告检举刑事违法犯罪信访比例上升,占当年控告检举信访数的76.7%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指示,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抽调干部组成复查班子,对检察机关五六十年代经办的免予起诉和不予起诉的案件,重点是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复查免予起诉的案件,再复查不予起诉的案件;先复查有明显冤错可能的案件,再复查疑难复杂的案件,做好平反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

1988624,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均建立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即举报中心)。每年624日为举报周年日,市、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队到闹市地区现场接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办理举报材料的若干规定》制度,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对滥用举报权利诬告他人的行为也予追究,为被错告、诬告的人正名,保障举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1995年,《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是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由控告申诉检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一章 控告检察

1951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在市区内设置人民检举箱60个,专门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控告和检举。当时,正值进行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检察署共收到群众来信20540件,其中属于“三反”的8779件,占总数的43%;属于“五反”的11761件,占总数57%。这些信件均转上海市增产节约委员会处理。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有些单位的“打虎队员”或“打虎司令”,采取“逼、供、信”等违法手段,造成冤假错案,在群众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其中重要案例有:195239,卢湾区久大饼干厂老板赵自福,带伤到检察署,控告老闸税务分局对其殴打,搞“逼、供、信”的行为。事由是赵有一朋友系常熟区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当时被认为有贪污行为,便想当然地认为赵曾向其行贿。在将赵带至老闸局谈话之际,不容其分辩,对之拳打足踢、罚站,致使其伤痕累累。在了解过程中,又发现一起类似的商人被打案。被打者系老闸区清隆棉布号的程逸民,亦因其否认向公务人员行贿而被殴打、捆绑,致使其多次自杀未遂。330,曹姓市民投函检署,检举提篮桥税务分局对其子“逼、供、信”。曹子本系该局的工作人员,亦是“打虎队”队员,因未能及时完成任务,就被领导怀疑有问题而停职反省,进而采用非法的暴力手段,迫使其承认有贪污的事实,在被二三十人殴打一夜之后又受诱供的情况下,被迫承认贪污1550万元(旧人民币)414,华东分署转来私立东吴大学学生冯惠平()的控告来函,言其夫范同高,在上海市合作社联合社(市联社)所办的煤球厂内担任原料调配工作。“三反”运动中,市联社在事先并未掌握材料的情况下,怀疑范为“老虎”对象之一,着令交代。2922日,前后共计坦白6次。其中第六次坦白,从晚上7时直到翌晨4时,因其无新问题补充,便对他打耳光,剥去棉衣(仅剩汗衫),立于圆凳之上,在严寒中受冻一小时左右。在此情况下,范才逐步“交代”了集体贪污煤球650吨之事。在调查了解此案中,发现市联社以“逼、供、信”的方法“打虎”,被打而作假坦白的,不仅范一人,类似的尚有朱为群、金馨谷、王同升、倪作熙等人。在严寒之中被剥去衣服喷冷水,皮带抽打之下,由于畏惧肉刑而伪造了贪污事实以求解脱。上述各案,在上海市人民检察署的干预之下,均已作了处理。其中,有的平反道歉或销案,有的减去假供数字核实定案摘除贪污帽子。并将结果行文报告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

19611963年,来信控告检举干部贪污侵吞公款等违法乱纪等1158件,检举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1905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检察业务范围以内的来信来访,一般的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1961414,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来信,反映该县堡镇公社社员龚秀娥()3月中旬某晚突然死亡。检察长阅此信后,根据死者与其夫常有争吵,死得突然,且其夫曾有白硝粉带回家等情,感到龚有被杀的可能。立即同县公安机关研究,经过共同调查取证,在6天之内,将谋杀妻子的犯罪分子予以逮捕。1963年年底,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弄清了上海焦化厂工人李修勤在厂宿舍跳楼自杀一案。李自杀后,其妻裴秀英认为是由于厂内干部打击报复所致,曾先后向4个单位控告,但均未彻底弄清事实真相。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深入群众,分别召开了二次座谈会,调阅了李的病历卡和有关人员的档案等。经过分析研究,证明李的自杀,是由于其长期患有严重失眠症造成精神失常而跳楼自杀的。结案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不但向裴解释了李自杀的原因和经过,还建议街道安置裴的工作,与焦化厂商量,对裴临时救济80元,解决其困难。这样,李自杀后遗留下的妻儿4人的生活有了着落。使裴非常感动,一再感谢人民政府。

197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重建至1979年,即收到检举各类犯罪的信件4394件。其中不少是控告检举“文化大革命”期间刑讯逼供、逼死人命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来信。也有不少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破坏国家经济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一般先由信访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尔后则根据不同情况转请法纪、经济、监所等业务部门或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查处。

1981年,受理检举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案件增多,控告公安劳改干警违法乱纪的案件较突出,反映某些企业、厂、店、社队的基层干部无视法制,侵犯群众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违法案件较多。对这些案件,检察机关自行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492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件,劳教2件,党纪、政纪处分39件。其中,对于检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初查后确有犯罪事实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公安部门已有处理结论,但应该追究而未追究的案件,配合其他业务部门共同查处。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新华中学教师姜振威强奸一案,公安部门作出不认为是犯罪的结论,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受理控告检举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姜利用从属关系,先后强奸、猥亵女学生多名,将其依法予以逮捕,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害人家长两次到检察院感谢,区教育局领导也赞扬检察机关是“包青天”、“为民除害”。上海第五印染厂劳资科副科长潘达,利用职权,先后侮辱和猥亵妇女6人,而该厂中共党委却认为潘强奸未遂,交代问题比较老实,平时工作表现好,仅对其作了撤销职务、下放车间劳动的处理。该厂部分干部、工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来信反映。经查明事实后,将潘依法逮捕,判刑8年。对于控告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凡控告属实的,即与有关单位联系商请妥善处理,或建议对违法乱纪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共同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和必要的善后工作。钟山中学学生娄敏捷在十六铺码头送客时,因与纠察发生口角,被客运站派出所民警陆旭峰用警棍殴打,受伤多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并调查属实后,对陆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及时向上海港公安局联系。结果陆被处以10天禁闭,并被调离工作岗位。对娄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挽回了不良影响。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当年检举经济违法的信访大量增多,全年共受理1344件,较之前一年增加3倍多。还受理了自首304人,交代的非法所得40万余元,退出赃款18万多元。随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群众控告检举经济违法犯罪的信访不断增多。1986年上半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受理群众控告检举经济违法犯罪信访1120件,占控告检举信访总数的49.2%,比上年同期的210件增加4.3倍。1月,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收到江苏省溧阳县一封群众来信,反映该县建筑安装公司古读分公司姚福仁在承包宝山钢铁总厂机械处卖给闸北区人防办搅拌机拆迁安装过程中,向区人防办孙雷达、宝钢总厂机械处采购员孙志储行贿2.5万元。控申科收到揭发信后,经请示分管检察长,迅速与经济检察科联系,并参与调查,很快查明了犯罪事实并作出了处理。

1988624,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建立了控告检举贪污、受贿罪案接待室(即举报中心),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专用邮政信箱、举报箱等便利群众举报。截至年底,受理来信、来访、来电8379件,其中对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5902件,占70.4%。在这些举报材料中,检举党政机关干部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642件;公用事业单位人员违法犯罪的149件;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等违法犯罪的有2280件。在上述人员中涉及局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72人,党员744人。经过调查当年作出处理的3699件,占举报总数的44.1%。其中构成犯罪立案侦查372件。

1989年是开展大规模举报活动的第二年,全市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33530件,其中举报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23623件,占举报总数的70.45%。在3万多件举报材料中,检举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的1105件,检举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818件,检举企事业单位厂长、经理违法犯罪的有7135件。其中涉及局级干部47人,处级干部427人,党员2799人。

进入90年代后,控告检举的重点依然是经济犯罪。19901995年,每年受理的控告检举中,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侵犯民主权利、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大多数都只有二位数、有的甚至是一位数。大量的仍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中又以贪污、贿赂案件为大宗。1993年起,出现海内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关心和支持举报的情况,19937月~19945月,受理“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独资企业)举报81件。美国法必达公司驻沪代表委托北京两位律师赴沪举报。1994年至1995年上半年,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海仑宾馆、先施公司、威士德糖果食品有限公司等31家“三资”企业举报93件,从中立案9件。1994年,又出现举报法人犯罪增多的新特点,是年15月,共受理此类举报 95件,其中举报法人偷税犯罪居多,为79件。

19898月~1995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实行“一案一奖,论功授奖,平时奖励与集中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589人,奖励金额39.28万元。做好因诬告、错告而损及名誉的被举报人的“正名”工作,在一定范围、场合帮助其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至19956月,已为37人正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511967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控告检举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反革命

资本家五毒行为

干部违法行为

刑事犯罪

合计

自办

转办

1951912

7

3

 

4

 

 

 

 

1952

394

85

67

80

162

261

47

214

1953

611

303

 

156

152

 

 

 

1954

493

187

109

94

103

 

 

 

1955

1806

991

272

220

323

1897

94

1803

1956

1534

331

 

457

746

1515

366

1149

1957

 

 

 

 

 

321

10

311

1958

3004

902

 

275

1827

 

 

 

1959

1350

179

 

425

746

1413

281

1132

1960

 

 

 

 

 

 

 

 

1961

923

83

 

350

490

1085

464

621

1962

833

78

 

434

321

745

198

547

1963

1307

96

 

374

837

1395

263

1132

1964

750

121

 

315

314

818

347

471

1965

739

114

 

246

379

962

446

516

196619

520

88

 

175

257

600

271

329

1967

251

 

 

63

188

 

 

 

说明:(1195119531960年没有控告申诉统计表。

21957年没有收案统计数据,195419581967年度统计表处理项中分不出控告申诉。

 

19791989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控告检举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反革命

贪污

渎职

侵犯民主权利

破坏经济秩序

重大责任事故

其他刑事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

重婚

合计

自办信访

自办业务部门

转有关部门

直接答复

存查

1979

4394

 

 

 

 

 

 

 

 

 

 

 

 

 

 

 

1980

1631

 

33

20

31

20

 

376

1151

 

1545

369

875

238

63

1981

1668

 

31

5

22

30

5

313

1262

 

1598

271

221

860

196

50

1982

3537

1

61

10

6

27

3

252

3177

 

3393

307

219

2449

261

157

1983

2350

 

7

5

12

2

 

344

1980

 

2249

205

54

1611

298

81

1984

2552

2

28

5

21

11

3

414

2068

 

2487

442

1734

277

34

1985

2458

 

36

7

25

23

5

381

1981

 

2306

504

1641

119

42

1986

3576

 

65

19

14

20

4

304

3141

9

3376

334

602

2166

195

79

1987

2523

 

22

18

 

2

6

161

2307

7

2375

209

519

1393

191

63

1988

9122

2

698

710

29

307

17

426

6922

11

7717

671

2581

3891

298

276

1989

33530

1

1965

4620

91

786

9

1036

24994

28

28680

1273

8301

17835

388

883

说明:(11979年没有分类统计表。

2)不表受理、处理数均为首次来信来访。

 

19901995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控告检举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受理控告检举案件分类

审查处理

合计

其中:自首

贪污

行贿受贿

挪用公款

偷税抗税

其他经济犯罪

刑讯逼供

非法拘禁

诬告陷害

侵犯民主权利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渎职罪

重大责任事故

其他法纪犯罪

革命

刑事犯罪

一般违法

合计

其中

控申部门初查

立案侦查

转其他有关部门

直接答复

存查

1990

16465

144

2043

3978

184

693

2058

14

28

8

118

20

27

10

12

86

1

1287

5898

11164

1919

1569

8600

403

592

1991

13564

389

2143

3360

214

1057

2155

17

27

12

133

53

8

57

30

230

 

1291

2777

8915

1569

1648

6425

243

599

1992

8941

149

1477

1589

150

815

1641

8

31

11

69

39

4

39

41

133

7

951

1942

6444

1148

1038

4528

355

523

1993

11551

162

2157

2343

482

870

2391

4

82

12

65

63

10

47

86

209

 

996

1734

7788

1566

1766

4735

321

966

1994

16545

357

2806

3839

814

1467

2980

13

67

6

30

135

12

18

96

266

 

1057

2939

10946

2140

2368

6493

225

1860

1995

13366

401

2237

2946

822

1383

3082

4

113

7

59

145

31

20

101

237

 

449

1730

9833

2305

2319

5007

358

2149

说明:受理数和处理数均系首次来信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