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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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信友副检察长出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9年01月09日
 
 
     

2018年12月21日,上海检察三分院提起的被告上海华锐化工有限公司、钱国良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谈信友副检察长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担任审判长。该案系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污染环境行为较为隐蔽,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谈信友副检察长带头办案,组织并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庭审活动。部分市人大代表,我院检委会委员,检察系统民行条线干警旁听。

基本案情

经查,被告某化工公司、钱某某在明知对含化工残渣的废铁桶需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采用就地填埋的方式擅自处理。经上海市环境科学院评估,此次非法填埋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污染损害。本次污染造成的损失包括已实际发生费用和后续修复费用两部分,合计人民币712.7075万元。三分院依法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两被告承担上述费用

庭审实录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两被告的污染行为,证实污染损害后果同时,还对被告进行了当庭教育

两被告由于处置废物的不当行为,造成了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严重后果,自己不仅要承受污染恶果,同样也要为污染行为承担巨额赔偿。

被告某化工公司,是一家小型的化工企业,应该说合法经营纳税的企业,是利国利民的,企业要节约生产经营成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必定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而公司却采用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去节约经营成本,来花费数万元就能处置的油渣废铜,被随手一埋,产生了高达数百万元的修复费用,尤其是地下水也遭受了严重污染,不能及时修复,必将影响饮用水,影响农作物的生长,最终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包括被告在内,自食恶果。

钱某某只是一个农民,平日里靠接揽一些小活贴补家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环境的不重视,导致这次与某化工公司共同的污染行为要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令人惋惜,其中的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合法劳动收入应当予以保障,但是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极其谨慎,在意识到行为可能违法,或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即便有利润,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被告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就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倡议:

我们头顶同一片蓝天,脚踏同一片热土,呼吸着同样的空气,喝着同样的水,环境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命运,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来维护。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是依法履职,另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行动起来,关爱环境、保护生态,从而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为中华民族赢得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