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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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三分院2018年提起两起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9年02月26日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分别对上海市华锐化工有限公司和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两起环境污染案依法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分别判令两被告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并对受污染环境予以修复。
被告上海华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华锐公司”)主要从事化工品的储存和销售。
?2008年3月,华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见租用场地上长期堆放的多只装有含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影响其经营,在明知需按规定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指使公司员工吴某联系个体经营者钱某采用就地填埋的方式擅自处置。后在吴某和钱某的现场指挥下,由钱某联系的挖机将上述含化工残渣的废铁桶直接填埋于该场地泵房东侧的地下。
?2016年3月,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该场地开挖勘察,在原场地泵房东侧地下2米左右,发现涉案废铁桶及化工残渣泄漏形成的黑色粘稠状废弃物及泥状物,并伴有强烈挥发刺激性气味。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环保部门第一时间安排相关公司对现场非法填埋区域开展应急清理,挖掘清运出填埋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122余吨。经评估,此次非法填埋废铁桶及污染物的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因子超出了基线水平,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
被告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印达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制品的生产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约6吨工业废液。
印达公司实际经营人应某、厂长王某在明知该工业废液应按规定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将其交由无资质人员何某擅自处置。
?2017年12月,何某带领个体经营者徐某及其雇工先后三次将废液抽运并偷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窨井内,在第三次偷排废液时被当场抓获。经对窨井内、槽罐车内、印达公司桶罐内的三处废液进行检测,PH值均小于2,并含有重金属,认定为腐蚀性危险废物。
三分院受理案件后,向相关法制、环保部门了解案发经过及查处情况,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托专业鉴定和专家评估,从技术上将证据予以固定,查明华锐公司此次污染造成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共计304余万元,预估场地环境后续修复费用共计315万元,两项合计619余万元;印达公司环境污染造成的污水管网管道封堵、危险废水抽取、管网修复等应急处置费用共计4.2万元,已抽取的危险废水处置费用经认定为75万余元,存放费用10万余元,因持续发生尚未最终结算,因此,三分院保留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分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华锐公司和印达公司违反规定,擅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环境造成损害,产生了应急处置费用、存储及修复处置费用。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三分院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
经公告督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分院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锐公司和钱某连带赔偿受污染的场地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304余万元;对受污染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恢复至未遭受污染的状态;如不能自行修复,则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315万元用于修复该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请求法院判令印达公司和何某、徐某连带赔偿受污染管网应急处置费用4.2万元,连带支付截至2018年8月27日的危险废液储存费用10万余元,并按规定及时处置抽取提存的危险废液,消除危害,如不能按规定及时自行处置危险废液,则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处置危险废液费用7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