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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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诉讼请求获法院全部支持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9年02月26日
 
 
  

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上海某化工公司等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前情回顾
该化工公司在经营中,公司员工伙同个体经营户钱某擅自将遗留在厂区内的含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就地填埋,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产生了应急处置费用、土壤和地下水修复费用等共计700余万元。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分院通过调查取证、委托鉴定评估、咨询专家意见等,查明案件事实和损失金额,并通过了检察官办案组的讨论,厘清了本案的法律问题。
?首先,明确了案件的公益诉讼性质,虽然土地为村集体所有,但因土壤和地下水遭受污染,已超出私益范围,故应提起公益诉讼;
?其次,确定了被告的范围,本案化工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系受法定代表人指使,应追究公司责任,故将该化工公司和钱某列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对损失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因果关系认定,对被告污染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环境损害与其他环境损害进行了剥离,由此确定了诉讼请求。
经诉前公告督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时刻
庭审中,检察官对涉案证据逐一示证,阐明了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诉讼请求构成等,使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在法庭辩论中,对被告提出的观点一一作了反驳和释明,并提出了适用法律意见,使被告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和损害后果;在最后陈述阶段,检察官通过寓情于理的法治教育与宣传,使被告当庭后悔流泪。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应急处置费用和后期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支持了分院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分院提起的危害严重、公众利益受影响较大的民事公益诉讼,为使今后公益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分院将对本案诉前和诉讼程序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办案规范,以更好的维护公众利益,履行好人民和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