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房长缨 :
上海检察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处长、上海市入额检察官、上海市优秀公诉人、上海市检察院兼职教师,曾获二等功一次,主持过三分院多项重点课题,负责的《量刑庭审模式研究》课题曾在上海市法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上获一等奖,撰写的论文《刍议自贸区背景下逃汇骗汇犯罪刑法适用》在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主办的论坛上获三等奖。
【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在香港注册成立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伪造日本宫崎骏等授权“永道”设计开发龙猫形象产品的证明,再以其实际经营的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展加盟商,授权加盟商在中国大陆销售龙猫形象的公仔等产品。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施某某处购进各类龙猫玩具产品,未经权利人日本吉卜力工作室的授权,在杭州擅自制作带有龙猫日文“となりのトトロ”及“TOTORO”注册商标的产品吊牌悬挂于上述产品上销售于加盟商店。经查证,被告人刘某某购进上述龙猫产品的金额在人民币55万余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扣相关赃物8000余件。
被告人施某某在实际经营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期间,未经权利人日本某工作室的授权或许可,委托他人代加工龙猫公仔、抱枕等产品,并悬挂带有龙猫日文标识后销售。经查证,被告人施某某于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期间销售与被告人刘某某上述产品金额计人民币33万余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扣赃物30000余件。
【诉讼过程】
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5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与2017年5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不同罪名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和牵连关系,经过对犯罪行为的仔细梳理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定案。并且,本案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同时涉及了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三种竞合的知识产权,承办人在审查中借鉴了民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排除合法偶同原则”,认定应当优先保护著作权方的相关权利,体现了知产处“三合一”模式下民刑交叉办案模式的优势。此外,“龙猫”形象系日本知名漫画大师宫崎骏创作,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打击动漫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体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
上海检察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处职能介绍:
上海检察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处是我国首个分院层级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创新工作,形成了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的专业化办案机制。目前主要案件管辖范围为:
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同步监督;
对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批捕、审查起诉,并同步监督;
对全市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审理;
对基层院指定管辖案件和书面请示案件进行办理。
此外,还开展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预防等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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