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单位某公司机电工具部、被告人某公司机电工具部经理江某、业务员谭某某在明知无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外商总价为人民币66.5662万元的订单,委托义乌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无锡某制锁有限公司、丹阳市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分别生产假冒某控股公司注册商标的钥匙坯、锁体、锁芯和钥匙。2014年2月21日,涉案侵权商品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关出口时被上海海关查获。
【诉讼过程】
2015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镇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机电工具部、江某、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提起公诉,2016年12月7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机电工具部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江某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该案涉及对涉外定牌加工概念的界定。
定牌加工是我国常见的对外贸易模式,国内生产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境外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商标生产产品,全部产品交付境外委托方由其在境外销售。产品全部在境外销售,基于商标地域性,商标在国内不发挥区别来源的作用,加工企业使用商标仅为物理贴附,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并非所有受外方委托的定牌加工行为都不会侵害我国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外不能成为国内被委托方加工行为当然合法的理由,必须对外方是否在境外有商标权进行审查。为准确指控犯罪,检察机关积极向法院就定牌加工的内涵外延进行沟通,提供了全国各地多份类似案情的生效判决。在庭审时,检察机关从法律适用、政策背景、社会影响等多角度释法说理,论证被告单位行为的非法性和刑事可罚性,深刻分析不从严审查涉外贸易行为将导致中国成为世界假货工厂的严重性。
为促进案件顺利审结,二审检察机关经过多次研讨,认为该案某公司机电工具部转委托他人生产商品贴附商标的行为,已经形成了国内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具有刑事入罪条件。某公司机电工具部与外商之间是出口贸易关系,并非涉外定牌加工贸易关系,其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未尽注意义务审查委托人的商标授权,也没有获得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其行为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案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彰显了刑法对涉外定牌加工的裁判尺度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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