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谋通过他人购买假冒的“LENOVO”、“SYSTEM X”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无品牌的内存条、中央处理器(CPU)等服务器零配件,指使二人经营的公司员工将标识粘贴于假冒零配件,再将零配件加装、替换至“SYSTEM X”品牌服务器内,后二人以其公司名义将服务器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
【案件判决】
被告人刘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分析】
第一,本案存在“部分假冒”问题。本案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是“SYSTEM X”服务器内部分零配件,服务器整机并不存在假冒问题。如果只是以假冒零配件(内存条、CPU等)来认定,其货值远不能达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但本案最终以“SYSTEM X”服务器的整机价值而不是以零配件的货值认定犯罪数额,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使用假冒“LENOVO”、“SYSTEM X”商标的零配件只是手段行为,假冒“SYSTEM X”商标销售服务器才是目的行为,而且被告人使用、加装假冒零配件,最终损害的是“SYSTEM X”商标所指向的服务器整机的质量保证和识别区分功能。
第二,本案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在本案审查之初,被告人之一的王某认罪态度存在反复,被害单位联想公司的经济损失也尚未挽回。通过检察人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王某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也表达了愿意赔偿联想公司的意愿。经协商,刘某、王某最终赔偿联想公司20万元,联想公司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希望可以对该公司及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理。经过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本案最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了缓刑处理,联想公司损失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弥补。
第三,对相关行业经销商加强管理。本案被告人所经营的公司原系联想公司授权的正规经销商,但被告人正是利用了经销商的合法名义,真假混杂,购买者也是基于对授权经销商的信任进行采购,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因此,授权人应加强管理,不可“一授了之”;相关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实现监管的联动化、常态化,从源头遏制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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