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中的著作权犯罪修改条款与司法实践,检察官解读了不同作品之间的侵权认定规则差异,介绍了破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典型案例,为提高企业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能力提供检察建议。 《修正案》对刑法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增加“视听作品”概念,二是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侵权行为方式,三是确立了破坏、避开权利保护技术措施的违法性。 其中,刑法增加“视听作品”概念对强化游戏开发企业的著作权保护意义重大。侵犯“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案与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案是刑法修改前后本市的两起新型案例,分别适用了“计算机软件作品”、“视听作品”的不同保护路径。依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目前游戏除了可以被认定为“软件作品”,也可以因具有“连续活动画面”的特征作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通过对正版游戏与涉嫌侵权游戏的游戏画面直接比对,从而认定视听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同时,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中,打击破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是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网络环境下的企业著作权保护在刑法意义上获得实质性延伸。司法实践反映出企业技术人员比较了解本单位设置的版权技术措施,懂得如何规避,因此企业要通过开展法律与廉洁教育、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及时证据保全等举措,提升相关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应对内外勾结的技术侵权犯罪。 此外,检察官还建议企业主动进行著作权登记,及时保存代码编写文件与游戏开发记录,这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权属举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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