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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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纪检监察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4年04月29日
 
 
  

 

第一节 纪检机构和廉政制度

199010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监察室,由中共党组纪检组副组长陆庆熙兼监察室主任。同时增配了工作人员。

1991年年初,召开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总结1990年纪检监察工作,分析检察队伍的现状和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从严治检”的要求。会上,上海县、川沙县人民检察院介绍了他们抓廉政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会议以后,各单位落实会议提出的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干部的要求。到年底,全市检察机关共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26人,其中市检察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室5人。是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纪检、监察来信来访登记、呈阅、转办制度,将历年查结的信访件和违纪案件材料分别装订归档。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区、县人民检察院廉政建设动态,及时发现和研究问题。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纪检组主动及时将廉政建设动态和违纪查处情况上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四起检察人员严重犯罪案件情况的通报》和《关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黎镇光同志违反办案纪律受撤职处分的通报》,各单位及时向全体检察干警传达,开展纪律教育。根据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党员干警学习《党员规定选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请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作辅导,组织全体中共党员干部参加市级机关党纪党规统一考试,考试平均成绩95.90分。

199235,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陆庆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组员石宏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林阿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杨新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何春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处副处长),纪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是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干警守则》。监察部门对历年的信访件进行清理,对查处的案件归档,并建立了归档制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党纪信息》第16期转发至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区、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传阅,组织讨论,并将讨论情况书面报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简要》第26期摘登了上海的情况报告,并对上海开展廉政建设的做法给予肯定。

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全市各级检察院转发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的《检察人员纪律教育提纲》。制定《上海市检察干警廉政守则(试行)规定》,规定全市检察干警必须严格执行检察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被告人打听案情、说情袒护;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索要或收受钱物和其他好处,不准在办案中接受发案单位宴请或应邀旅游,不得借办案之机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集资、摊派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为单位或个人追款讨债;严格依法收缴、管理赃款赃物和其他扣押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或擅自处理;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当经纪人,不准经商,不准在经济实体兼职当顾问;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在招生、招工、提干及出国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不准买卖股票(包括股票认购证);不得在机关“三产”等经济实体兼职、兼薪,兼职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辞去机关或经济实体的职务。凡违反守则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廉政监督电话。

1994年,中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党组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按检察干警1%比例配备纪检监察专职干部的要求,在每单位已有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基础上,150人以上的单位增加一名专职干部。至年底,全市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从上年的2人增加到35人,基本达到了按1%配备干部的目标。1994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更名为监察处,由石宏祥任监察处处长。制定《关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暂行规定》,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制度、领导干部听取下属意见制度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度。制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处以上干部个人及其家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在职的正副处级以上干部(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向有关组织报告有关事项。机关中共党委负责报告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对报告人执行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干部述职和考核内容。纪检监察部门对报告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收到对报告人所涉事项的举报时,进行查核,发现拒不报告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党纪政纪的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制订《上海市检察机关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199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市检察干警廉政守则》作补充规定,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不准参加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提供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让企业或其他单位支付学习驾驶技术以及其他费用。检察人员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主动按中办发(95)7号文件精神登记上交。处级以上检察干部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和其他劳务所得必须按中办发(95)8号文件精神如实申报。院内所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收入由各级院统一申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上海市检察机关不准检察干警接受“三陪”、异性按摩的规定》,规定检察干警不准参与高消费娱乐场所的活动,不准在公共娱乐场所接受“三陪”色情服务,不准接受非医疗场所开设的异性按摩,不得介绍他人接受异性按摩。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扣押被告人随身物品的处理、办案用餐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个别干警有不文明办案的现象,专门制订了《关于对群众意见实行抄告的制度》;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就禁止到办案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将历年制订的规章制度修订、汇编成册,发给每个干警,以便经常对照执行。

 

第二节 执纪检查

1991年上半年,结合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肃查处公安司法干警违法乱纪问题的通告》,开展半年度的执法自查。下半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1991年执法执纪大检查的通知》、《关于对检察队伍进行思想、纪律整顿的通知》精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把执纪检查与思想纪律整顿结合起来,专门召开会议作了部署。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拟定了6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各单位对一年的执纪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关检察院进行查处,落实整改措施。根据市级机关纪工委《关于开展市级机关清房工作的意见》,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范围内开展清房工作,通过动员教育,填表自查,组织审核,对1987年以后的住房分配进行清理检查,未发现有违纪违法建私房、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弄虚作假多占房的问题。

1992年,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组织中共党员进行讨论。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共上海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要求,检查检察机关办“三产”的情况、作法和问题,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廉政纠风工作的部署,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区、县人民检察院重点清理检查1988年以后的自侦案件和涉及赃款赃物的刑事案件,共16979件,其中涉及赃款赃物扣压或保管中凭证不齐全,手续不完备,处理不及时等问题的2951件,处理完毕2888件。

1993812月,开展严格执法和廉政建设大检查,确定以干警廉政守纪情况、乱收费、“三产”管理、赃款赃物管理等六个方面的重点进行对照自查。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抽调40名干部分成9个组,对14个区、县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部分处室进行抽查。经查全市有9个区、县人民检察院收取过“取保候审保证金”,共80271450元。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止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不论案子是否结案,立即全部清退”的指示,全部予以清退。

199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纠风工作提出三项要求:对赃款赃物管理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格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所办经济实体继续进行清理,6月底以前,做好脱钩工作;杜绝索要或接受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发案单位的赞助或变相赞助。

1995年,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关于在全市政法机关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五次全会和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实施《检察官法》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中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根据纪检组先行调查摸底排出的问题,在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要求检查的八方面内容基础上,结合检察机关的特点,增加了“用其他单位费用学习驾驶技术;外借纳税保证金;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到办案单位报销费用;不文明办案和干警违法违纪”等检查内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纪检组、政治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执法执纪大检查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执法执纪大检查的日常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从1024112,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7位领导分别带领42(其中处长13人,处级干部4人,特约检察员18)组成6个检查组,对全市24个检察院的执法执纪大检查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听取所到单位领导汇报自查自纠情况,针对问题有重点地组织专人查阅案卷、纳税保证金登记帐册,召开座谈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评估。各级检察院在执法执纪大检查中,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进行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寄发《征询意见表》600份,向发案单位了解干警执法守纪情况。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向全院干警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寄发《征询意见表》,了解每个干警在里弄的表现。有12个检察院按照“边查边纠”的要求,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和修订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节 查处违纪

1978年重建至1990年,全市检察干警因违法乱纪受到各种处分的共57人,其中中共党员23人,共青团员10人,无党派24人。助理检察员以上29人,书记员11人,未定职级人员及工人17人。35岁以下46人,36岁以上的11人。党纪处分14人,占24.56%;行政处分36人,占63.16%;刑事处分7人,占12.28%19901991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处分21人。行政处分15人,其中警告8人,记过1人,记大过4人,开除留用1人,劳动教养1人;党纪处分3人,其中警告1人,严重警告2人;刑事追究3人,其中免予起诉1人,判刑2人。受处分人员中:检察员以上4人,助理检察员6人,书记员1人,其他干警及工人10人;党员11人,团员3人。属于利用检察人员职权和工作便利违法违纪的10人,有的利用职权讨私债、扣押债务人的贵重物品;有的经手赃款赃物时私用,企图侵吞;有的替亲戚朋友打听案情,泄露机密;有的利用职权勒索钱款。199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09件,其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收到66件。办结63件,办结率为95.5%。查实后,处分违纪检察干警6人,占全市检察干警总人数3590人的17‰。受处分的6人中,其中检察长(正处级)1人、检察员(科长)1人、助理检察员(科员)1人、书记员3(科员、财务出纳、办事员各1);流氓、收受礼金、截留赃款孳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挪用公款、不正当两性关系各1人;免予起诉1(已开除)、党内严重警告1人、行政记大过1人、记过1人、警告2人。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1件,属纪检范围的58件,查结45件,查结率为77.6%;其中,查结45件中,批评教育12件,处分5件,另有1件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失实的27件。199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接到来信来访来电128件,其中来信108件,来访5件,来电15件。非纪检监察管辖的7件。需查核的121件中,查结112件,占92.6%。查结的信访件中,因违纪行为较轻微,给予批评教育的22人;因违法违纪受刑事法律和党政纪追究的6人。6人中,按违法违纪性质分:受贿3人,赌博1人,不正当两性关系1人,打人1人;按岗位分:检察长1人,检察员1人,助理检察员3人,法警1人。6人中中共党员2人。1995年,收到反映检察干警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72件,查结60件,其中失实46件,批评教育7件,构成违纪的78人。违纪的性质分别是:接受异性按摩1人,通风报信1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国护照1人,擅自出借纳税保证金2人,违反办案纪律3人。分别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