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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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察档案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4年04月29日
 
 
  

第一节 档案归属情况

50年代初期,上海人民检察机构建立时,未接收民国时期的检察档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档案室,保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档案。19957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自己设置档案室,接收自身形成的档案。

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档案,一般均随行政区划的变动而归属,仅有个别例外,即19588月,东郊区人民检察院和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合并成立浦东县人民检察院,东郊区人民检察院档案同时移交浦东县人民检察院,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移交给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保管。

1956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管了原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的法医室及验尸所。1968年,实行军管后,原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室及验尸所保管的验尸档案移交给了上海市公安局治安处。检察机关重建后,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室及验尸所保管的验尸档案仍由上海市公安局保存。

19566月,上海市水上区人民检察院撤销,水上区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保管。

19579月,上海市水上运输检察院和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撤销,水上运输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档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保管。1991年,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重建后接收回其档案。

19689月,人民检察院被军管后,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档案均由相应的公安局代管。

19792月~19814月,重建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从上海市公安局接收回“文化大革命”前的全部档案。至1993年,除松江县外,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均从公安局接收回重建前的所有档案。直至1995年,松江县人民检察院仍未从公安局接收回重建前的档案。

上海检察机关重建后,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形成的自侦卷,除松江、南汇县人民检察院由法院归档外,其他人民检察院均由自己归档保存。奉贤县人民检察院1988年以前,经法院判决后形成的自侦卷由法院归档保管,1988年开始,由人民检察院自己归档保存。

 

第二节 档案分类和保管方法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各类案件,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形成文书档案、诉讼档案、财会档案、声像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荣誉档案等种类档案。其中诉讼档案的数量在档案全宗中占了很大部分。

文书档案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进行分类排列,一年编一个目录号。

诉讼档案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卷,控告申诉案卷)进行排列、保管。同一案件由于诉讼程序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增加分册号(近年申诉卷应并入早年申诉卷,复查卷应并入原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档案部门对诉讼档案都逐卷进行检查审核,并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档案全部混合编排。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两个机关形成的所有档案材料,以一个全宗形成管理。两个机关形成的文书材料由文书部门立卷,于次年的第二季度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移交。

档案部门对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每一个案犯,都编一张人名索引卡,每张卡片均按人名的四角号码或者拼音排列。

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对已编好卷号的文书、诉讼档案都装入硬卷盒中。硬卷盒外面标上文书档案或者诉讼档案目录号、卷号,再将硬卷盒放入档案箱中。

 

第三节 档案管理与制度

1951年,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成立时,由于人员少,组织机构不健全,且变动较大,业务亦未全面开展,故档案制度尚未建立。1954年下半年改为市人民检察院后,随着机构扩大和各方面业务的开展,机关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健全起来,制定了收发、档案等各项制度共36种,统一了公文用纸,档案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和专职干部。

1956年,上海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档案部门与文书处理部门共同整理建院后积存的档案,将分散在各个单位和各人手中的文件全部集中;对1955年的档案材料分类、立卷、编目、装订,划清永久保存、定期保存和剔出销毁的范围,按照统一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11月,制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文书处理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共48条,对收文、分文、办文、传阅、催办、签发、发文、立卷、归档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对健全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机密有很大好处,在翌年初向全国检察系统转发了这个规定。是年第四季度,全面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各单位的文书一律由文书处理人员立卷,一年后统一向档案室移交。

19575月,市人民检察院向全市检察机关下发《关于认真执行上海市清案组“关于整理镇反案件的意见”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镇反中侦查、批捕、起诉案卷的排列、编目和装订,应按照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案件立卷方法的通知》和市人民检察院二处《关于统一侦查案件立卷方法的通知》整理。对1955年以前,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部分批捕、起诉案卷缺少公安局提请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和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问题如何处理,也作出规定。同月,市人民检察院下达(57)沪检办秘字第35号文,指出各单位的案件立卷方法不甚统一,有的单位出现有四种立卷方法,这对于工作很不方便。为了统一案件立卷的方法,建议各单位在整理侦查、批捕、起诉、申诉、一般监督和劳改监督等案件卷宗时注意案件材料的排列应体现立卷的原则,即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一个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工作过程的先后和文件之间的联系,自上而下排列次序。6月,发文,统一侦查案件的立卷方法,对侦查案件立卷的卷宗种类、卷内文件排列次序、编写卷宗目录、卷宗装订等作出规定。是年,市人民检察院秘书科帮助各业务处、科内勤共整理772个文件案卷,其中:19501954207个案卷,1955227个案卷,1956338个案卷。与此同时,还剔出一批准备销毁的文件,计有262卷,13918件。

1955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了协调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原卷宗归档保管的问题,联合制发了《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反革命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自存一份送检察院一份外,抄送一份连同该案的卷宗,一并退交公安机关保管;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即由法院归档保管;经检察院侦查终结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除侦查监督卷宗由检察院保管外,其余由法院保管。

195867月,上海检察系统根据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通过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来推动档案工作的要求,开展了一次档案工作检查评比。这次检查评比,贯彻边评比、边建设的原则,通过自评、选评、典型介绍,评出一批先进单位。

1959年,市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部门编制机关业务工作中有关重要文件的专题索引卡、案件卷宗的姓名索引和罪犯情况专题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大事记、检察业务工作中有关政策、法令的文件资料汇编等资料。

1962年,整理历年的档案,重点清理重复的和不归档的文件、刊物和对应该销毁的文件作处理。至1963年,市人民检察院已积累2255个案卷。档案室对这些案卷进行全面检查并作重点调整。对调整后的568卷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重新立卷、编目和装订。这些需要永久或长期保存的重点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的决议、指示、批复、规定、通报等上级文件;另一部分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共党组、机关中共党委、行政三方面的会议记录、工作计划、专题报告、经验总结、统计报表等重要文件。整理后的案卷全部换上硬壳子,重新编目编号,便于抽查检阅。同时规定每年上半年,结合鉴定工作,将前一年的文件档案加以调整,分出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并且规定划分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的标准:凡是本机关制成的,能反映本机关主要工作活动的重要文件,以及外单位送来的与本机关主要工作活动有密切联系的重要文件,都是重点档案;只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查放价值的文件,均属于一般档案。

1966年,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制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业务、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定期三种。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和基本历史情况的,检察工作中需要长远利用的档案,为永久保管;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本机关进行工作、总结经验需要查考的档案,定为长期保管;凡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本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档案,定为定期保管。定期保管的档案,自结案归档之日起,保管15年左右;到期后,经过鉴定,认为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予以销毁。此外,具体规定了业务档案和文件档案的保管期限。

19681月,全市检察系统实行军管,随后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被停止了工作。是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清理档案小组成立并开始清理档案工作,此后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清理档案小组也相继成立。清理档案时,由于公、检、法、军管会清理档案小组按系统分类退文件,致使整个全宗档案残缺不全,加之又搞“防扩散”,材料被拆卷抽页,单独封存,破坏了部分卷宗文件材料的完整性,使这些卷宗内文件材料零乱不堪,面目全非,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利用。清理档案工作使全市检察系统档案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损失。清理档案工作结束后,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档案都由相应的公安局代为保管。11月,川沙县人民检察院的清理档案小组,对川沙县人民检察院当时保管的所有档案,进行了所谓“黑线人物”、“防扩散材料”的清理鉴定。之后川沙县人民检察院档案被川沙县公安局接管。1978年,川沙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对从川沙县公安局接收回来的档案进行清点,原川沙县人民检察院形成的817册文书档案,已经被烧毁535册,上交209册,剩下的仅73册。

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从19792月开始,向公安机关接收“文化大革命”前的档案。是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代管的人民检察院的档案向各级人民检察院移交的联合通知》,要求市、区、县公安局代管的原人民检察院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抽出的所谓“防扩散”材料和拟销毁材料)、卡片,连同存放档、卡的箱橱一并分别向市、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移交。移交前,双方要取得联系,作出具体安排,做好交接的各项准备工作,然后再进行移交。既要做到不错不乱,又要尽可能地做到不影响档案材料的接待和使用。移交时,双方应按目录清册办好移交手续(一式二份);对于外借的档案应尽量催还,一时不能归还的可将借条(或介绍信)清点移交;散失的档案,移交单位应负责追回。次年422日,市人民检察院的档案接收工作全部结束。经公、检双方档案工作人员逐卷清点,共接收5个全宗,139箱,41298卷。其中,重点文件档案944卷,一般文书档案2712卷,业务案件档案29320卷,申诉、一般监督等档案8322卷。还有审讯案犯录音带69卷,卡片8箱和19511970年的全部财会档案。接收后市人民检察院档案室保管的档案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撤销单位上海市水上区人民检察院、上海水上区运输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共5个全宗的档案。档案分文书档案和业务案件档案两类,没有敌伪和技术档案。至1993年,除松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外,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已从公安局接收回了重建前的所有档案。对从公安机关接收回来的档案,根据年代顺序、目录卷号顺序、箱号顺序进行系统排列,重新整理。对1979年以前的档案,除“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案件,因有一部分未结而未归档外,其余均按年代——组织机构分类法编制案卷目录归档。共计归进723卷,分为三大类:公安局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等案件;申诉控告复查案件。对1980年以前的重份文件、稿件、不归档文件以及各种内刊进行清理,计:重份文稿10466份,不归档文稿1126份,重份内刊578份,予以造册、销毁。对原人民检察院业务案件档案的索引卡,进行了整理,对新归进的案件档案也都制作了索引卡,以四角号码排列。

1981年,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建立档案室,有档案专职干部3人,兼职干部1人,档案库房4间,还相应增添了设备,建立和健全了必要的立卷归档制度。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19792月制定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试行规定》进行修订,充实了立卷、归档、吊阅档案的条文。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档案材料的排列装订也相应作了统一规定。10月,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上海市检察系统文书处理档案工作训练班,学员有区、县人民检察院19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处室内勤8人,铁路、水上区运输人民检察院6人,共33人。学习文书处理和保密工作;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性质和作用;立卷归档的范围;立卷的指导思想、立卷的原则和方法;怎样排列卷内文件,拟写案卷的标题、封面及案卷的分类排列、编号和编制案卷目录簿等五个专题内容和案件档案的组卷、归档等知识。传达了市档案局《对全市档案工作恢复、整顿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印发了市档案局拟定的《文书档案工作恢复、整顿标准》和《文书档案工作恢复、整顿情况表》。次年4月,上海市政法系统档案工作恢复整顿情况检查组,对市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后,提出评议意见认为: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在重建人民检察院机关同时恢复了机关档案室,调回了档案干部,充实了新生力量;开始实行了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订立了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接收和整理了上海市公安局代管“文化大革命”前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档案,并按年代——机构分类排列,编制了检索工具文件卡;档案库房比较整齐、清洁;对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培训了干部,在时间不长、人手不多的情况下,做了不少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档案的恢复、整顿工作。

19848月,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案件档案立卷归档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198010月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制发的《自行侦查案卷的装订顺序和订卷说明》。次年,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案件档案业务培训班,学习这一规定,全市检察系统共120人参加。1986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81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档案法》内容,明确档案人员的职责,贯彻落实《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检察机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通过陈列宣传《档案法》的图片,组织观看《新中国档案事业》、《历史的脚印》录像片等方法,组织全市档案干部学习。12月,又开展全市检察机关档案工作检查评比活动,通过自查互查,评比打分,推选出6个先进单位、5个表扬单位。

199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为了使自侦案件诉讼文书的立卷、归档职责分明,保证诉讼档案的质量,根据承办人员立卷和一案一档的原则,制发了《关于自侦案件侦捕、侦诉分开后立卷归档的补充规定》。

1992年,上海市嘉定县人民检察院档案室被评为全国检察系统先进档案室。是年底至翌年初,闸北、徐汇、奉贤、崇明、松江、青浦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先后被评为上海市二级档案先进单位。

19957月,印发《上海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案件文书材料管理试行办法》。12月,印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会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上海市检察机关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备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