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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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行政经费与装备管理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4年04月29日
 
 
  

 

第一节 经费和固定资产管理

1956年上半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管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财务,对各单位的物资进行全面清点登记。

1958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海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改进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与上海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通知发出,规定自195871起,各区人民检察院的财务工作划归各区人民委员会管理。区人民检察院1958年支出预算(包括业务费)一律从本年11日起划转给各所在区预算,直接由人民委员会掌握。此后,各区人民检察院的预、决算、会计月报和交拨款等财务工作(包括子女教育资金),均由各区人民委员会管理。

1960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行政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规定预、决算审核权限:全年预、决算须经办公室室务会议讨论后报检察长核准。季度的预、决算须经办公室主任核准。

1961年,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行“三堂会审”制,即由单位领导、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共同进行审核。同时,认真清理仓库,掌握添置数量,综合规划全年预算。

1962年,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民委员会318《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的通知》精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关于厉行节约计划》,规定了节约会议费及出差补助费等原则。并对行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作了修改,加强财务管理。是年预算为208160元,实际预算为197584元,比1961年实际开支减少1012元。

1963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司法、检察业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不少地区对司法、检察部门业务上的实际需要照顾得不够,致使一些必须开支的费用,尚未完全得到解决,这对司法、检察业务活动的开展发生了影响。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到部分区、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发现少数区、县财政部门对检察部门业务不够了解,压缩检察业务经费较多,影响了业务活动的开展。1962年,20个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费为4074元,平均每个单位为185.18元,最多的为383.76元,最少的仅为21.10元。闵行、吴淞、松江、青浦、南汇等5个单位,财务由人民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兼管,不单独编造预算。业务经费的过度紧缩,直接影响到办案的效果。是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关于司法、检察业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区、县人民检察院的行政经费,直接与财政部门发生领报关系。对于少数区、县人民检察院人员较少,开支不多,其财务附属人民委员会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管理的,可以不必变更,但是,检察业务费预算应该单独编造,附入管理单位的年度预算同时上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区、县人民检察院按核定预算计划使用。区、县财政部门在安排行政经费支出时,应考虑到检察机关业务上的实际需要和财政开支的可能,对业务费作适当安排。在安排与支用上项业务费时,应与公务费分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亦制定《上海市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试行办法》,规定了各项检察业务费的范围。

196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预算为234793元,其中工资、房屋租赁和修膳费等固定开支172770元,占全年预算的73.6%;公务费等开支62023元,占全年预算26.4%

19861989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争取到各类经费2142万余元,除保证办案需要,投资319万元用于通讯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新建办公、业务用房12000平方米,包括新建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白茅岭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川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新建和翻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卢湾、南市、奉贤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

1990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固定资产(财产)管理试行办法》,对固定资产管理加强领导,健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管理分为资金管理和实物管理两个部分。管理的原则采取资金两级核算,实物三级管理。

1994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处理报废国有固定资产的暂行规定》,规定各处室报废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报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报行政装备处核定。对重大贵重的固定资产报废需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核定。各处室无权自行处理报废固定资产。财产管理部门在处理已经核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过程中,须委托信托贸易公司等单位对报废固定资产估价,须有两人以上商议变卖成交价格,并报行政装备处备案。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一律上缴财务部门入帐,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转作小金库。

199410月,启动建国西路648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新建工程。次年,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办公、业务楼交付使用。

 

第二节 装备管理

1984年,根据国务院(83)国函字第273号文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财政部联合下达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几项规定》的精神,制作和发放检察着装2007人套,公用着装107人套,两项合计2114人套,按规定每人全套装备(春秋装两套、夏装两套、冬罩衣一套、大衣一件)定价为3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34200元。

19891993年,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建成了无线差转台和有线自动转换系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至各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短波单边带通讯网也建立,形成了有线和无线网络的配套体系,并开通了有线传真通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业务处室和区、县人民检察院实现了微机联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成了刑事科学技术中心即视听技术中心、检验鉴定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区人民检察院建成了电视录像监控审讯室。各区、县人民检察院都配备了摄录像设备及比较先进的刑侦勘察箱,物证技术、文件、痕迹检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等业务设备。全市各单位配齐了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字机、微型录放机;检察制服的换装工作基本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全系统大部分枪支得到更新。

1995年,制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器材管理暂行条例》,对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新增器材的申请程序、器材的管理、维修保养、报废等作了规定。

 

第三节 枪支弹药管理

1986年,制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枪支、子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检察业务使用的枪支、子弹必须严格保管,并应勤擦拭、勤保养、勤检查,做到无丢失、无差错、无锈蚀,使用方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枪支、子弹指定专人负责,集中管理。枪支、子弹由两人分别保管,并建立枪支、子弹帐册,详细记载数量、厂牌、口径、号码及使用次数、子弹消耗情况。枪支、弹药严禁出借、交换、转让、赠送。因工作需要使用枪支时,区、县人民检察院应经检察长批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须经处长、主任批准,并向行政处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立即交回保管人员。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在每年的6月、12月,对枪支、子弹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19875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系统枪支弹药被盗情况的通报》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各级检察机关枪支弹药的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海南省检察院武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通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工作会议,全文传达《通报》,并强调各单位要全面开展枪支、弹药、警戒具的自查,并报告情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监察室、行政装备处为主的武器弹药、警戒具清查小组,有重点地对8个单位进行了抽查。闵行、宝山、嘉定、南汇等区、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有办公室、政治处、行政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检查组,对枪支、弹药、戒具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有枪支、弹药集中管理,分藏保险箱,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枪弹使用审批制度;枪支弹药出入库登记制度;枪弹的定期保养制度等。有的单位给枪械库,保险柜安装了报警器,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定期检查验收。警戒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不用时存放保险柜,借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检察长批准。使用部门由内勤统一保管,需要时由部门负责人同意,用后归还内勤,不无故留置在个人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规定,税务检查部门的警戒具列入区、县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为保证催泪枪的使用效果和安全,对部分已失效的弹药予以处理。

 

第四节 车辆管理

1962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规定各部门因公使用汽车,须经处、室领导同意,每次行车需填写汽车使用单,按月向单位领导汇报。

1992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车管科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专职机动车驾驶员职责纪律。

1993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的通知,发出通知,重申严格执行警车、警灯配备使用规定,并对全市检察系统警车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禁警备车外借的通知》,严禁各级检察机关将带有警灯、警报器的警备车外借给非检察业务单位和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