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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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察刑事技术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4年04月29日
 
 
  

第一节 机构、职责与人员

1956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将原属法院领导的法医室划归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建立上海市检察机关法医技术室。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尸体检验、人身检验(检证)、物证检验、文证解释、毒物化验等5大类。担负的任务主要是,对全市各级检察、公安、法院在侦查、审判和社会治安工作中,需要运用法医学解决案件中某些关键性的问题,进行科学的鉴定,以便于侦查、审判机关正确追究犯罪和做到公正合理的裁判。法医技术室有人员15(其中法医5人、验尸技工2人、行政干部4人、工友4)

1957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草拟了《关于非正常死亡尸体检验暂行办法》、《关于人身、物证、毒物检验暂行办法》两个草案,对尸体检验的范围,尸体报验的手续以及尸体检验鉴定书、报告书和人身、物证、毒物等检验范围作了规定。

1961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发《关于处理非正常死亡尸体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65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对外国籍、社会知名人士和党政负责人的尸体检验暂行规定》,规定了办理这类尸体检验的手续。

“文化大革命”中,法医技术室划归上海市公安局管理。直至1984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技术科。1986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科扩建为刑事技术处,设置了法医检验、刑事照像、刑事录像、文件检验、痕迹检验等六个刑事技术项目,以及电台通讯及电脑软件开发等专项业务。是年,全市有黄浦、南市、卢湾、徐汇、静安、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上海、松江、青浦、奉贤、南汇、川沙、嘉定等17个区、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技术科室。长宁、普陀、金山、崇明等4个区、县人民检察院未设刑事技术部门,但配有12名专业人员担负刑事技术工作。开展的技术项目有照相、摄像、笔迹鉴定、痕迹检验、司法会计、无线电通讯等。

1987年,全市检察系统基层刑事技术干部66人,其中:笔迹10人、痕迹3人、照相23(多为兼职)、录像6人、电台22(多为兼职)、管理人员2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干部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专业培训。笔迹鉴定班有26人,电台守机人员培训班有24人,与地方企业单位一起培训的彩照暗房技术人员有30人,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笔迹初检人员培训班11人,痕迹初检人员3人,司法会计1人。在区、县人民检察院中建立了6个摄像点、8个彩放点、11个笔迹初检点、3个痕迹初检点。

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是年,全市已正式设立技术科的有4个区、县人民检察院;设技术室的有三个区、县人民检察院;设技术组的有7个区、县人民检察院。

1989年,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批准,刑事技术处内部按技术工种设置为:视听技术科,内设摄像、录像、录音、照相和闭路电视监视室等工种;罪证检验科,内设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司法会计检验等工种;法医理化检验科,内设法医活体检验、法医病理检验、法医物证检验和毒化检验等工种;电脑管理科,内设电脑软件开发和电脑硬件管理等工种。全市区、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刑事技术科室7(区人民检察院4个,县人民检察院3),刑事技术与行政装备合并设科3(区人民检察院2个,县人民检察院1),刑事技术与检察宣传合并设科2(区人民检察院1个,县人民检察院1),设立办公室内的刑事技术组6(区人民检察院4个,县人民检察院2)3个单位未设机构,但均有1人兼做刑事技术工作。至1990年,全市有刑事技术人员59人,含:摄像、录像人员22人;照相人员21人;文件痕迹检验人员9人;司法会计人员3人;法医2人。受过专业知识培训的有:文件检验人员13人,法医人员1人,摄像人员11人,照相人员21人。这些刑事技术人员分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12人,有摄录像5人,闭路电视管理1人,照相2人,文件检验2人,司法会计1人,法医1人。区、县人民检察院已设刑事技术科室的单位多的配有56人,少的配有23人;未设刑事技术科、室的单位,则指定1人兼管刑事技术工作。

199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的决定》精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订一些补充规定和细则,使检察技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并健全机构,完善门类,充实人员。1992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三级检察技术网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技术门类,采取多种渠道培训技术人员。全市共选派9名技术干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司法会计鉴定、文检培训班”;各区、县人民检察院30余名技术干部参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特种摄影培训班”、“文检鉴定人员培训班”;许多区、县人民检察院自行选派人员参加中国刑警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研究所等单位开设的学习班;有的还自行举办各种业务讲座,进行自我培训。

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验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区、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上海检察机关文件检验鉴定工作细则》。明确文件检验的任务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的有关笔迹、印章、印文、票据、商标等进行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采取谁鉴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办案,严守机密,不受任何干扰,独立鉴定;并对文件送检、检验程序、鉴定书的制作、复核等作了具体规定。下发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开展对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人员鉴定权的授权工作,专门建立了较为详尽的检验鉴定人员档案,逐一审核区、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授权人员情况。组织全市统一的理论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并有实际工作能力的17名鉴定人员授予鉴定权。制定检验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推荐和授权工作程序规定。建立检察技术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对法医鉴定、笔迹检验、司法会计鉴定、痕迹检验、文证审查等文书的归档内容、范围、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并统一设计印制了案卷封面,下发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

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局、反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联合下发《关于查办大案要案中充分运用视听技术手段的工作意见》(试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和帮助下,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和干部教育处联合举办上海物证检验专业进修班。学员经过3个月的实习,经评审合格者,取得结业证书。在检察技术岗位上从事实践工作达半年后,即可申请授予本专业技术门类的鉴定权。

1995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检察技术部门视听技术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介绍在查办大案要案中开展视听技术工作的经验。会议确定检察视听技术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是为办案服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检察院视听技术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分类指导,明确视听技术工作发展的方向,规范视听技术工作要求,制定视听技术工作制度,提高视听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区、县人民检察院闭路电视监控录像系统建设的规范化指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从监控录像系统的结构布局和设备配置等方面进行技术指导,在对监控录像系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改进要求,逐步改善系统功能,达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强化管理制度,规定视听技术器材统一归口,专人使用、专人管理;视听资料由专人保管,案件办结后及时归档,并严格查阅制度。是年,上海检察机关选送9名干部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司法会计鉴定专业学习。组织区、县人民检察院之间的相互学习和考察,并组织全市统一的理论考核和业务考查,对其中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授权标准的24名鉴定人员授予鉴定权。全市70%以上区、县人民检察院配备有鉴定权的文件检验干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筹备建立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手段提高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率。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干部,不仅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鉴定权,而且还取得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他们通过办理司法会计鉴定案件,破获了不少自侦部门认为线索太少、无从侦查取证的疑难案件,该区第二季度破获的贪污贿赂大案中,有三分之一是司法会计为主查获的。

 

第二节 刑事技术装备

1986年,上海市财政局拨给经费人民币30万元,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总台、值班电台进行改造;为自侦部门增购车载电台10只、无线电对讲机44只;高档微型录音机25只,无线话筒25只;配给市、区、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业务处、室录音电话机42只;为基层技术部门配置录放机、监收两用彩电、照相翻拍机、电话会议分机等技术装备。

19871989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22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二级无线电通讯网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无线中心基地台,配置了车载台和手持台。20个区、县人民检察院架塔设了电台,各配置有车载台、手持台,组成了组织指挥网和工作联系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组建有线通讯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电话专线构通,与22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和石化总厂地区人民检察院电话专线基本构通,并安装了传真机,建立了配套的一级网复线。开辟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上海市委的有线传真线路。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各级检察长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安装了45台录音电话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筹建闭路电视监视审讯室。增配广播级编辑机1套,广播级背包1只,教育级摄像机1只,文件检验用比对仪、体视显微镜、复印机各1台。区、县人民检察院增配大1/2M7摄像机12套、录放机5只、微型录音机50只、翻拍机4台、彩放机4台。全市检察业务部门以及机关初步完成配置开展刑事技术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设施。

1991年,投资60万元人民币,购置小型计算机1台,解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部分处、室的信息管理。至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三、五处、财务科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处连通电脑终端,正式启用,整个工程共投入资金160万元。

1994年,黄浦、杨浦、普陀、卢湾、川沙等8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995年,全市检察技术部门已拥有价值1000余万元视听技术装备,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购置了专业级的摄像机,以及部分后期制作设备,并全部配备了专业照相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视听技术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上海的经验。

 

第三节 工作成果

19563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技术室计检验尸体595具,其中经检验认定非正常死亡尸体276具,正常死亡尸体319具;人证检验203人,其中处女膜检验115人,妊娠检验19人,性机能检验15人,性病检验7人,伤害检验3人,亲子检验3人,精神病检验29人,其他检验12人;对实施犯罪的作案工具(如刀、枪、斧头等)、留有犯罪痕迹的物件(血衣、犯罪者留下的指纹、足迹等)及其他实施犯罪的物件检验19(精液检验14件,笔迹检验3件,血痕检验1件,指纹检验1)。对某种原因不能对尸体、活人或物证实行检验,而就案件材料(文件)进行鉴定、解释的8(医务解释7件,法医解释1);对中毒可疑案件中的尸体或毒物化验114次,经化验证明有毒的32件,无毒的82件。

邮电部材料供应处上海分处为调查反革命分子李某书写反动标语一案,委托法医室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其中一部分确系李某所写,其余字句则为另外两人所写。该处乃报请公安机关将李某逮捕,同时又根据鉴定意见深入进行调查,又发现倪某、罗某两个反革命分子。

西郊区公安分局报验8个月婴儿朱建中死因不明,经解剖后发现死孩头骨破裂,硬脑膜出血,心肺表面有散在性溢血斑点,证明该死婴生前头部可能遭受外力伤害,呼吸道又被机械窒息而死,显系他人所害。西郊区公安分局根据鉴定结论,进行了侦查。结果查明死婴之父因与人通奸,为了达到与其妻离婚的目的,而和姘妇合谋将婴儿杀死,企图嫁祸于妻而制造离婚条件。案情大白后,使犯罪者受到了法律制裁。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海军101厂工人钱某持刀杀伤妻子和小孩一案时,发现钱精神状态不正常,乃将其送法医室进行检查。经过科学验断,证明钱确患有分裂性精神病。该院根据鉴定结论,决定对钱不予起诉。

1957年,第一季度办理检验和鉴定的案件共计865件,其中尸体检444件,人身检证160件,物证鉴定47件,文证解释28件,毒物化验82件,病理切片71件,司法摄影33件。第二季度办理检验和鉴定案件计819件,其中尸体检验351件,人身检证194件,物证鉴定43件,毒物化验104件,病理切片78件,司法摄影18件。

19581986年,检察刑事技术工作均无档案资料记载(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是因为检察工作中断)

1987年,全市刑技部门参加刑场尸体检验92次,进行尸体解剖4具,参与伤情文证检查200次,作法医活体检验95次,作出书面鉴定书100份,接受公安、司法和外单位委托作轻重伤法医检验20起。改变公安部门法医检验和有关医院检验结论10起,其中有轻伤改为重伤的,也有重伤改为轻伤的。参与43个案件的摄像、录像工作,其中有侦查、搜查、取证、预审、出庭支持公诉的,也有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现场勘查。运用摄录手段记录发案后的第一手实况,为再现案件现场,研究案情,提供了有价值的视听资料。参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部门研究案件书证190件,为查找线索嫌疑材料进行笔迹检验30多人次,作出笔迹鉴定书154份,其中文件技术鉴定书5份、痕迹鉴定书5份、笔迹鉴定书144份。有30%左右的鉴定书在法庭上起到直接证据作用。在电脑技术运用方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编制了大案要案批捕、起诉、处理情况分析程序;各项法律、法令、政策、规定应用程序;申诉控告情况报表统计程序;着手研究开发罪证技术检验程序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查帐程序、催办程序。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刘某贪污案,嫌疑人刘某矢口否认作案。该院把银行解款回单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经鉴定为刘所写。刘犯在法庭上面对科学结论被迫认罪,交待了作案经过。

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批公安分局报捕的一起强奸案犯时,要求复核检验关键物证,受害者的三角裤上的一处破口,是手扯破的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经反复检验和地方专业院校科研单位的实验,证明受害者三角裤上的破口系锐器钩划所致,否定了强奸,避免了一起错捕事件。

1988年,制作文件检验、痕迹检验的鉴定书100份,其中笔迹鉴定92起、印文鉴定4起、痕迹鉴定2起、外省送来鉴定笔迹、印文各1起。法医活体检验42起、尸体解剖5起。参与业务部门各类案件复核讨论约300余次。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刑事案件罪证也进行了部分复核检验工作。

1989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部门配合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等业务部门,参与现场勘查44次,刑事照相48次,文件检验、复核作出鉴定53(含痕迹复核鉴定2),出具法医检验活体伤情鉴定报告68份,进行尸体解剖6具,作法医、理化咨询活动约300余次。18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部门参与现场勘查639次,摄像139次,照相取证4404次,文件初检33(含痕迹检验21),司法会计检验4次,毒化检验1次。

1991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办理各类检验鉴定370件,其中法医检验鉴定63件,文件检验鉴定267件,痕迹检验鉴定8件,司法会计检验鉴定32件,物证照相4793次,物证录像435次,现场勘验369次。受理公安、法院提请法医鉴定伤害案件25件,其中经鉴定纠正的2件。

上海铁路检察院要求对一起伤害案作出伤势鉴定。该案原结论认定,被害人在双方互殴中,造成脑挫伤(重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赴发案地蚌埠,查阅病情原始记录,询问当时作出结论的医生,把所有的材料和CT片子带回上海检定,并请脑外科专家一起会诊,否定了重伤结论,纠正了一件错误的法医鉴定。

1992年,全市检察刑事技术部门共办理各类检验鉴定案件129件,参与各类现场勘验200余件,案件物证照相、录像1000余次。

1993年,刑事技术工作已包括笔迹检验、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现场勘验等工作。受理笔迹检验案件130件,受理法医鉴定案件43件,受理司法会计鉴定案件39件,出具各类检验鉴定报告158件,检验鉴定结论准确率达到100%。参与现场勘验284次,进行物证照相1524次,物证录像139次,提供各类技术证据1275份。开发检察机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完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业务数据软件开发工作,并培训了上述处室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周永生特大贪污案时,鉴于该案犯罪金额高达377.5万元,市领导要求尽快查处。周在上海开了十几家银行帐户,有的帐户不记帐、无凭证。司法会计干部,翻阅了数十本帐册和几千张凭证,最终作出了有力的鉴定报告,配合办案部门尽快办结了此案。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捕科受理的宋庆云诈骗案,4次报捕,4次退查,案犯被羁押长达一年之久。批捕科要求刑事技术部门解决这件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会同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科,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会诊。对认定该案的关键证据,即案犯用于骗取药品的22张处方上的伪造笔迹进行再鉴定,发现处方上的字迹流畅,无明显伪造痕迹,虽在一般特征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细节特征上有更多差异。据此,否定了公安机关原据以定罪的笔迹鉴定结论。提出认定该案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1994年,全市检察刑技部门受理文件检验案件353件,出具鉴定报告353份;受理司法会计鉴定137起,出具鉴定报告137份;受理法医鉴定案件41起,出具鉴定报告41份;参与现场勘验442次。发挥视听证据在明确侦查方向、固定获取证据、提供直观侦查资料等方面的作用,为一些缺乏旁证的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和取证提供辅助侦查手段。运用视听手段进行物证录像和照相923次,提供技术证据2078份。9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总体部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立项下达,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联合华东计算机研究所共同研制开发的省()级检察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简称SPPMIS)完成开发,并交付使用。已开发的子系统覆盖了全部的检察业务,其中反贪污贿赂检察子系统,不仅可以反映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情况,而且可以提供案犯的作案手段、案发情况、涉及行业、身份职务、文化程度等情况,帮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业务指导处了解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查处情况,掌握大案、要案的比例变化,为业务指导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各个业务处室连接了50多台终端,形成了全院的计算机网络,实现了全院检察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上海检察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比最高人民检察院所要求的期限提前3年时间,在全国检察系统中首次实现了运用小型计算机进行检察信息管理,为全国检察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提供了较为成熟的省级检察院信息管理系统模型。

南汇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贪污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刑事技术人员对侦查部门提供鉴定的会计事项和问题进行鉴别,配合收集有关凭证,查阅、分析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查明财产、帐目、资金之间的变动关系,出具了鉴定书,认定朱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达30万元。改变了原侦查认定朱犯贪污6万元的结论。

1995年,检察刑事技术部门共出具文件检验鉴定报告394份;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187份;出具法医鉴定报告63份;参与现场勘验622次;物证录像和照相1444次;提供技术证据3283份。受理办案部门移送的文证审查案件115起,经审查,改变或补充原鉴定结论的有49起。是年1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局的主持下,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充分肯定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这一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局准备在对该系统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作为省市级检察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模型,向全国推广。是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规范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5个统一要求(规划统一、软件设计统一、数据库格式统一、机型统一、编码统一),培训了近200名计算机操作人员,完成了大屏幕法律、法规库的安装,提出了全市计算机联网的三套模式。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区民防办主任周某受贿、挪用公款案时,周妻利用进监房送东西的机会,将串供的内容写在火腿肠商标上,指使周某翻供。由于该商标是用不粘胶做的,几经周折,字迹不清,辨别难度较大。为了制服周,获取关键证据,区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技术处的帮助下,对商标上的笔迹鉴定,证明该字迹是周妻所写,上面有周在受贿港币、挪用公款等方面串供的具体内容。据此,制服了被告,查明了案情。法院判处周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