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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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法检查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上海检察机关对自身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始于1983年,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检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从1987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都要下达执法检查的通知,都是检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上海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每年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的方法是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各级检察院自己排出问题进行检查,然后,请人大、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以及特邀检察员等进行检查,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执法检查自查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上海检察机关的执法情况是比较好的,是依法办事的。检查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少数批捕案件和免予起诉案件质量不高,个别案件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办案超过期限,有的单位执行赃款赃物保管制度中有疏漏等。每年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相关的检察院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983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3)办字第6号关于主动检查和纠正有无违宪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45召开区、县检察长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处、室负责人会议,传达和学习彭真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部署检查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会后,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向全体干警作了传达,组织学习讨论,对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7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将检查执行宪法、法律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政法领导小组作了汇报。

1988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检察系统进行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精神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在检察系统进行执法情况检查。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系统进行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一位检察长负责领导执法检查,并结合各自的情况,制订周密的计划。务求执法检查不要走过场。

1989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对1989年自行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先进行自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纪委、法院、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各单位进行互查,并抽查了杨浦、卢湾、黄浦、南汇、松江等5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和石化地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的情况。检查结论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自侦案件普遍实行侦捕、侦诉分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建立了免予起诉备案审查制度,对“两院通告”限期内受理的万元以上的自首案件拟免予起诉的,均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集中讨论决定绝大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办案质量是好的。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免予起诉没有准时上报备案的占免予起诉案件一半以上;超期羁押人犯20人,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的7人,侦查阶段的13人;9人定性逮捕不当。对执法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各有关单位都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改进措施,主要是上级检察机关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执行羁押期限;坚持免予起诉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等。

1990年,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执法、执纪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对198910月~19909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班子,先后四次召开会议,部署工作,交流情况,使执法、执纪检查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市人民检察院的布署,召开各种会议,发动干警,联系实际,深入开展讨论,提高对执法、执纪检查的认识。对检查工作的部署、具体安排、检查内容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各级中共党委和人大汇报,听取意见。在检查过程中,广泛听取公安、法院、司法、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意见,邀请特约检察员参加检查。检查结论认为上海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是好的,广大检察干警依法办案也是好的。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少数案件决定批准逮捕不当;少数免予起诉案件质量不高;执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赃款赃物保管工作细则》不严格,有的在扣押、追吊赃证物品时,清点、登记不仔细、不准确,有的以白条代替《追吊赃证物品清单》,有些自侦案件赃证物品没有及时随案移送,赃款赃物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各单位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相关的制度。

199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公安部门提请复议或复核和发案单位有异议的案件;不批捕、不起诉、不服免予起诉和判无罪的案件;赃款赃物的保管、移送及非赃证物品的处理情况等。检查结果认为,上海检察机关干警在任务重、人员少、条件差的情况下,能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刚正廉明,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少数案件批准逮捕不当,捕后撤案6人,捕后不起诉的有9人,占批捕案件的14‰。其中有的属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可以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有的是批捕后口供和证人证言发生变化;有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审查起诉的案件中超期羁押的人犯21人,其中自侦案件12人,公安移送起诉案件9人。超过3个月的6人,超过半年的8人,超过1年的7人。部分区、县人民检察院对赃款赃物的保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有的将赃款赃物放在办公室内未及时入库;有的发还赃款、赃证物品手续不清;有的保管不善,发生霉变、损坏等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批准逮捕后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的15人,有关的区、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作了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对尚未处理的赃款赃物,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赃款赃物清理小组专门负责清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成由办公室、行政处、三处、纪检组干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到区、县人民检察院检查督促,限时处理完毕。

1992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执法通知精神,进行检查。认为检察机关1992年的执法工作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执法指导思想更加明确。发现的问题是:批准逮捕后撤案或不起诉的有13人,占批捕总数的18‰;起诉后被宣判无罪的7人,占起诉案件的9‰。原因主要是审查材料不细,把关不够严,对个别失实的报捕材料审查时没有发现,或对案件的取证不够确实、充分,或是对案件定性把握不准等。

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执法检查动员大会,要求各单位按照思想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开展这项工作。把办案久拖不决、案犯超期羁押、免予起诉案件的把握、赃款赃物的管理以及机关办“三产”等内容列为重点检查范围。20个区、县人民检察院也相继成立了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中8个单位由一把手挂帅,其他均由一名副检察长负责。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普遍召开干警大会进行动员。11月下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带队,邀请部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咨询小组成员和特约检察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组成7个检查组,分别到虹口、长宁、闵行、南市、卢湾、宝山、杨浦、徐汇、普陀、嘉定、浦东新区、青浦、松江、南汇等14个区、县人民检察院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羁押期限超期6个半月的案件有42152人,部分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办案人员单人提审案犯的情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建立疑案汇报、研讨制度、收案把关制度、科长负责制等制度来控制案件超期羁押。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人提审情况,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举一反三,教育大家,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把监督任务交给驻看守所检察干部,单人提审一概不予放行。

1994年,执法检查采取排查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免予起诉情况及改进措施、取保候审的贪污贿赂案件诉讼期过长及改进措施、刑事二审审判监督现状及对策、刑事再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复查案件超期限原因及解决措施、法律文书制作立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等6个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形成了6个具体规定。各基层单位也制定了错案责任追究制、退补案件内部制约制、退补案件跟踪制、案件督办制、自侦案件免予起诉质证制等制度。

1995年,执法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7位领导分别带领35(其中处长13人,处级干部4人,特约检察员18)组成的6个检查组,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区、县人民检察院的执法自查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检查中听取所到单位领导汇报自查自纠情况,针对问题有重点地组织专人查阅久拖不决案件的案卷和赃款赃物、纳税保证金登记帐册,召开座谈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被检查单位作出书面评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司法等单位来院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召开44300多名干警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寄发《征询意见表》600余份,向发案单位了解干警执法情况。检查结论认为上海检察机关执法情况是好的。存在问题是:有一些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久拖不决;取保候审人数过多,特别是对万元以上大案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社会上有一定反映;个别干警有不文明办案的现象;部分单位执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赃款赃物管理暂行办法》不够好,结案后赃款赃物没有及时随案移送或处理,赃款没有及时交财务保管。相关单位均采取措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