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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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察调研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4年04月28日
 
 
  

第一节 敌情、社情调查

上海市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初期,即开始进行敌情、社情调查。50年代,调查的重点是不法资本家盗窃国家资财、抽逃资金、偷税漏税以及反革命破坏等情况。60年代,调查的重点是企业内部的贪污浪费、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等情况。80年代前期,调查的重点是中共党员犯罪以及刑事犯罪情况。1986年起,调查的重点集中在经济犯罪(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情况上。对敌情、社情的调查,都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工作部、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供领导机关参阅。有关领导机关对其中一些情况调查作了转发,指导或改进某一方面的工作。

1951年,调查上海市19501951年发生的750件贪污案的937名罪犯的情况,以及26起违反政策,非法关押人、乱罚款、刑讯人犯案件的情况。

1954年,调查不法资本家抽逃资金情况。

19559月,调查不法资本家盗窃国家资财、公共财产和偷漏税情况。

1956年,调查当年强奸犯罪情况和洋泾、江湾、真如3个区的阶级斗争情况及镇反不彻底问题。

1957年,调查刑满释放人员就业、表现、重新犯罪情况,贪污、盗窃、强奸等刑事犯罪情况。

1958年,调查企业职工中反革命犯罪和刑事犯罪情况,主要是破坏生产、制造谣言、张贴反动标语、呼喊反动口号、反革命分子和右派分子进行翻案活动等多种危害政权活动情况。

1959年,调查部分工厂、企业物资浪费现象的情况。

19601961年,调查上海市粮食局第十仓库粮食受潮、变质和霉烂的情况以及贪污、盗窃的情况。普陀、上海、松江等5个区、县的6个粮管所、29个粮店、5个碾米厂粮食保管、销售中制度混乱,管理松懈,贪污盗窃严重情况;农村部分单位粮食霉烂和盗窃情况;少数黄牛、掮客勾结工厂、企业内部职工盗窃、套购国家物资的情况和自杀事件的情况等,其中关于粮食部门问题的情况调查,中共上海市委作了转发。

1980年,调查上海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中47名中共党员犯罪的情况(内容包括这些党员原担任的职务和犯罪的案由、特点、原因等)

1982年,调查1980年以后上海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中216名共产党员犯罪的情况(内容包括这些党员入党的时间、原担任的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等);杨浦区、上海县青少年犯罪情况;上海县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减少盗窃犯罪、取得社会治安的好转情况;卢湾区处理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的情况。

1984年,调查运输系统部分职工盗窃国家资财的情况;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批准逮捕的中共党员的情况(包括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分子中,中共党员所占的比例、这些党员原担任的职务和犯罪的案由等情况)

1986年,调查市外经贸、商业一局和市政工程局调查经济犯罪活动情况;调查黄浦、虹口、长宁、杨浦、卢湾、崇明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盗窃案件的情况,形成《关于当前盗窃案件的分析及打击、预防盗窃犯罪的几点意见》。

1988年,调查上海市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发展状况及经济犯罪的情况;金融财政、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活动的情况(包括金融、财政、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上升的原因及其特点等)

1989年,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情况;盗窃、流氓、赌博、贩卖淫秽物品等一些突出犯罪的情况以及外来人员、闲散人员、两劳人员、青少年、党员干部、银行、税务等人员的犯罪情况。

1990年,调查查处行贿犯罪的情况(包括行贿犯罪涉及的领域、行贿的形式、外省市人来沪行贿的特点、查处行贿罪存在的问题等)1990年,调查在校大学生刑事犯罪案上升的情况。

1994年,调查保护外商独资企业合法财产利益,法人犯罪,期货、房地产、外汇市场中贪污贿赂犯罪发案情况等。

 

第二节 政策、法律研究

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调查研究参考提纲,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准备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即向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作了布置,并选择静安、上海两个区、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将调研结果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报告。

1985年,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精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由两名副检察长负责,抽调9名处级以上干部和33名一般干部,组成4个小组,围绕检察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择题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重点一个是在打击经济犯罪中急待解决的政策、法律问题。主要是研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倒买倒卖,包括抢购、套购、就地转手从中牟利;买空卖空,包括利用无实物过手的经济合同书、发票、提货单等中间渔利;擅自乱涨价,包括加价、抬价、哄抬物价、违反批发零售价格;代开发票,提供银行帐户,代付款项,从中收取佣金、服务费、管理费;以及偷税、抗税数额较大等6个方面行为的定性处理。另一个重点是加强检察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包括派驻检察组,聘请检察助理员、检察通讯员)和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的问题。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也先后组织力量,确定题目,在领导干部带领下,着手进行调查研究。17个区、县人民检察院确定了65个调查研究题目。主要有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的政策法律问题;经济犯罪案件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正确掌握政策;如何开展综合治理;对劳改劳教人员重新犯罪采取的对策;加强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刑罚人员的改造等。

1990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组织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意见或建议。选编了23个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对63件免予起诉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办理免予起诉案件应当掌握的政策;对13件挪用公款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办理这类案件应掌握的政策界限,整理案例,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利用职权,收受房屋使用权是否构成受贿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汇编5起案例,并对这类案件的定性提出意见,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公检法各部门之间对查处赌博、淫秽物品案件,在掌握政策界限上的不同认识,处理上宽严不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市司法局开展对这两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共同会签了《查处赌博案件的意见》、《查处淫秽物品案件的意见》两个供内部掌握的具体政策材料;对查处行贿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查处行贿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对40余起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开展调查,提出查处意见;对举报失实、匿名举报以及投案自首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写出《关于举报失实的情况分析及处理意见》、《关于匿名举报线索的查处情况》、《举报工作中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情况》三个专题报告,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军天湖农场检察院,对马村分场分类改造工作的试点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了分类改造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搞好这项工作提出意见。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研究本县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违法犯罪的情况后,拟定了《关于查处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行为的规定》,下发到全县20个乡镇、27个科局和县城内的54个市属企业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海市人民政府11件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参加上海市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法学会组织的《关于盗窃物品估价》、《打击流窜犯的决定》和《上海外向型经济发展研讨报告》等规定和文件的起草与修改工作。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下发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派人参加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1991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减轻判处的33件贪污受贿万元以上罪案进行调查分析,认为掌握上偏宽的14件,提出处理意见。

199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专题调研活动,调查研究检察机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为发展经济服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反贪污贿赂、刑事检察、法纪检察、队伍建设、上下级关系等5个方面9个专题,由检察长负责,有关处室执笔撰写。是年5月,向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处室发出《关于开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执法”专题调研活动的通知》附专题调研题目20个,要求各级检察院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上,抓紧落实。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把专题调研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抓,出了一批调研成果,上报61篇调研材料。其中一些有价值的调查研究材料引起领导部门重视,予以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证券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查处这类犯罪的具体意见,撰写的《本市证券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调查》被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股价全面上扬,股市亟需保护》被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转载,引起各级领导重视,李鹏等国家领导人在材料上作了批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贩卖淫秽物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黑店”斩客、为他人伪造国外亲属关系证明等行为如何定性处罚等作了探究,调查材料被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贪污贿赂免予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作了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得到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的重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虹口、宝山、嘉定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专题调查研究,撰写的《完善和强化提请减刑、假释执法活动的调查》、《强化监督程序确保依法减刑》、《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使减刑、假释依法进行》等调研材料,提出了加强对减刑、假释检察工作的意见,得到了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充分肯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撰写的《对本市劳改单位接受犯人及其家属投资捐赠,变相以钱代刑的情况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转发。是年,开始比较多的采取召开政策法律专题研讨会的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市、区、县人民检察院会同法学界、经济界、司法界分别就证券、房地产、外汇调剂市场中发生的案件以及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召开了三个专题研讨会,对证券部门工作人员以透支或不交割手法炒股牟利行为的定性问题,房地产咨询中介活动中的正当报酬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区别,如何区分外汇调剂中侵吞差价的贪污罪与贿赂罪的界限等12个政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依法打击贪污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以及加强审判监督等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法学界人士参与研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办案,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适用政策法律问题,如承包经营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三资企业中贪污贿赂的主客体问题,回扣、中介、装修住房,以及科技人员经济犯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草拟《当前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政策的意见》稿,经征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供办案参考。还加强对疑难案件和新犯罪类案的调查研究,在法学界和司法界聘请了15位特邀研究员,组织他们对类案和个案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汇编18个典型案件下发区、县人民检察院供办案参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编写了《疑案评析》业务资料,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评析。闵行、徐汇、黄浦、虹口等区、县人民检察院上报疑案分析20余件。

199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抓好当前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确定专题调研的15个课题: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原因及对策;实行新税制后,查处偷、抗、骗税案件和利用假发票犯罪案件的情况及对策;假冒商标罪案的管辖、赃款赃物移送和立案标准情况的调查及建议;企事业单位受贿、行贿犯罪的情况及处罚意见;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情况调查;如何理解销赃案的“明知”;如何处理外来人口犯罪中缺乏户籍资料的问题;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的情况及加强监督的意见;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难点及对策;关于贪污贿赂罪案取保候审的情况、原因及对策;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现状、趋势及惩治和防范对策;徇私舞弊罪案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人质型非法拘禁罪案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关于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初查的情况分析及对策。各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开展调查研究。是年,召开的政策法律研讨会较多,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学会联合召开的组织实施国家赔偿法研讨会。着重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等问题,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探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法学会联合召开的保护外资企业合法财产研讨会。研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雇员利用管理职务,采取虚报冒领或涂改帐册、重复入帐等手法,非法侵吞业主资财;采取多发货、少记帐等手法,盗卖投资者财产;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资金非法转为个人投资;挪用企业资金进行炒卖股票等非法侵占外资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适用法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检察学会联合召开法人犯罪问题研讨会和查处法人犯罪案例研讨会。研讨法人犯罪的提法、法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法人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和法人犯罪案件诉讼中的有关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检察学会联合召开金属期货交易市场中经济犯罪研讨会。对金属期货交易中会员单位的交易员虚设委托代理单位,动用本单位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和委托代理单位的代表私自进行期货交易行为的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交易员等利用职务挪用公款进行期货交易,挪用数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研讨。

199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在强化执法监督专题活动中认真抓好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精心选题,定时间,定任务,确实抓出一批有份量、有成效的调研成果。并确定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各处室的调研课题。检察长抓的调查研究课题: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动向、发展趋势及防范对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久拖不决案件的原因及对策;经济纠纷引发的人质型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情况及法律适用问题;上海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理论与实践;处级以上中青年干部经济犯罪情况剖析和从若干党员干部群蛀犯罪中看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各处室应完成的18个重点课题:突破证据上“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对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适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如何认定贪污贿赂经济案犯的自首和立功;经济犯罪案件中收礼与受贿的界定;政法干警犯罪情况的分析及防范对策;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对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第2款的情况调查及其监督对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加强侦查监督的经验;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情况及惩治对策;翻供、串供、伪证、包庇等反侦查活动情况分析及对策;当前人犯久押不决的状况及解决的措施;当前影响看守所稳定的几个因素及维护稳定的对策;查处举报区属单位贪污贿赂违法犯罪线索的几个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监督业务的情况分析;检察宣传工作的现状及其加强宣传工作的几点意见;司法会计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如何开发利用计算机功能为检察业务服务。是年召开的政策法律专题研讨会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徇私舞弊罪案研讨会。研讨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范围、徇私舞弊共同犯罪、徇私舞弊一罪数罪和徇私舞弊罪情节严重等问题。认为,徇私舞弊罪的主体范围应包括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公安、司法工作的其他人员,法律规定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非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舞弊罪的共犯,只能是教唆犯及从犯。司法人员既贪赃又枉法的,在两者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应当分别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给当事人人身、家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使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政治影响极坏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视为情节严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上海市检察学会联合召开的妨害货币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研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扩大货币犯罪的对象,提高货币犯罪的法定刑、修正贩运伪造货币罪,增设特殊主体犯罪、确立变造货币罪,补充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以及《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2条的关系、与有关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案发前归还贿赂财物行为定性问题研讨会。研讨案发前归还贿赂财物的表现形式及其性质认定、案发前归还贿赂财物行为受贿故意的认定、案发前归还贿赂财物与受贿犯罪阶段形态的关系、案发前归还贿赂财物案件的具体处理等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的侵占公司财产犯罪问题研讨会。研讨侵占罪中的利用工作之便、侵占罪的犯罪手段、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临时工是否属于侵占罪的主体等问题。是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黄浦、长宁、松江、奉贤等区、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组撰写《当前法人行贿犯罪的情况调查及加强查处的几点建议》。指出查获的受贿案件中,法人行贿占绝大多数、法人行贿呈增多趋势,行贿的法人涉及面广,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有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等企事业单位,一些党政机关和为数不少的合资、独资企业加入行贿者行列,行贿数额巨大,现行作案的占相当比例。上海法人行贿违法犯罪的情况是严重的,但至今没有对一起法人行贿的违法犯罪问题予以追究和处理。原因主要是: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法人行贿是为公,是为了集体利益,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有利,而且好处并没有装入个人腰包;认为法人行贿是市场经济体制中进行商品交易的“润滑剂”,是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处自然人行贿犯罪尚未解决,法人行贿更难解决,外省市和本市检察机关尚无先例,没有必要冒这个险,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实施,弄不好会骑虎难下。惩治法人行贿犯罪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法人行贿有恃无恐。查处的难度很大,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为了局部利益,对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行贿活动采取庇护支持的态度,甚至纵容有关人员回避、拒绝提供证词和出证。

 

第三节 检察调研成果

19831985年,写出专题调查、案例剖析283份;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具体意见和对某一类案件的处理办法、检察助理员工作条例、派驻劳改劳教机构检察组工作细则等15份。这些材料上报后,市“经打办”转发15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转发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各业务厅)转发16份。1989年,写出各类专题报告和政策研究材料138篇,被党委、政府、上级机关转发采用或有关报刊杂志刊用36篇,占26%1993年,撰写专题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法学理论文章367篇,被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以及报刊杂志、影视广播电台等采用135篇。1994年,专题调研108篇、经验总结35篇、法学论文68篇、案例分析74篇,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区、县委员会及各报刊杂志采用49篇。

优秀调研成果:

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陈宝富《本市证券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调查》获一等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朱康、顾正明的《房产交易中违法犯罪突出,管理监督机制亟需加强——浦东新区今年以来商品房交易中贪污、贿赂犯罪透析》获二等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唐周绍、龚培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变革》获三等奖。

1993年上海检察机关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本市证券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调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漆世贵副检察长负责,陈宝富执笔)、《本市近年贪污贿赂案件免予起诉情况调查分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专题组齐奇副检察长负责,李天锡、沈新康执笔);二等奖:《关于本市开展减刑假释检察工作的情况调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李思根副检察长负责,倪蓉、朱庆华、胡敏执笔)、《浅析书面刑事二审案件的审判监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石柏非)、《房产交易中违法犯罪突出、管理监督机制亟需加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朱康、顾正明);三等奖:《当前刑事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黄一超、成培)、《基建方面贪污贿赂犯罪及预防对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吴平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变革》(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唐周绍、龚培华)、《浅谈缓诉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地位及运用》(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秦双顺)、《本市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现状和思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倪维尧副检察长负责,柳小秋、许国庆执笔);提名奖:《对当前经手和管理财物人员贪污犯罪的调查和思考》(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陈建群)、《关于自侦经济案件捕后免予起诉或撤案的调查》(上海铁路检察分院李政文、叶忻萌)、《关于对本市卖淫嫖娼活动现状及查处打击情况的调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李思根副检察长负责,黄一超、成培执笔)、《关于外来人员抢劫犯罪的情况调查》(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严振申)、《办理执法干警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案件的情况调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专题组俞云波副检察长负责,乔迪文执笔)、《查处受贿案件遇到的问题和几点对策建议》(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杨仲钧)、《试论正确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陈少岩)、《企业经营中被骗现象的特点、原因及其预防对策》(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汤志祥)、《对监外罪犯减刑工作的检察监督有待强化》(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谢建新、黄金蓓)、《略论刑法第192条的缺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乔迪文)、《关于试行会计统派统管制度的构想》(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唐秋敏、顾正明)、《试论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的选择及其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许鹤鸣)

上海市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状及惩治对策》;二等奖:《本市证券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调查》。

1995年执法监督优秀专题调研成果:《当前不严格执法的现象综述及其对策》(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纠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不力的几点思考》(南市区人民检察院);《报捕案件退补率高的原因和对策》(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前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及对策》(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徐汇监管场所执法不严和干警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今年以来公安等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漏罪漏人情况的调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收容审查刍议》(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站车交接没有回执案件的剖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对199457名人犯不批准逮捕的情况分析》(青浦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起律师徇私舞弊违法犯罪案件的剖析》(奉贤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