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在1953年就开始探索开展一般监督工作。五四宪法和组织法颁布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的一般监督机构。至1956年,全市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一般监督机构。进行一般监督采取的形式有:列席有关机关的会议;建立检察通讯员队伍,通过检察通讯员了解和掌握有关单位违法情况;对存在违法现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将调查结果上报党委和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纠正违法。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一般监督受到批判,认为把专政矛头对内,凌驾于党政之上,停止了这项工作。 第一节 “五四组织法”颁布前 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在人民检察院“五四组织法”颁布前,没有设立行使一般监督职权的机构,只是指定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结合中心工作,发现违法现象,加以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意见,请有关领导部门研究解决。 1953年,上海市人民检察署配合“新三反”(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检察了港务工会部门擅自宣判1000多名码头工人“管制”或“劳教”的严重违法行为;又与有关部门共同检察了中国人民打捞公司因领导官僚主义造成打捞郑和轮失败,使国家财产损失40亿元(旧人民币)事件。是年5月,上海市在普陀区、黄浦区确定6个选区作“普选”试点。11月,全市基层选举全面开展,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选举工作中检察工作的指示》,派出干部,有重点地深入基层选区,审查破坏选举及违反选举法的有关材料,对情节不十分严重的一般违反选举法行为,以及有关选民资格申诉材料,提请各区选举委员会或各区人民法庭依法处理。对于严重破坏选举,特别是反革命破坏案件,则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195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组织部分干部,配合上海市粮食公司,对所属各库、厂、站、队在粮食装卸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负责安全生产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缺乏健全的安全操作制度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对工人缺少安全教育及技术指导。1953年发生工伤事故179起(重伤10人,轻伤171人);1954年1~5月,又发生工伤事故71起(重伤8人,轻伤72人)。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报告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员会并中共上海市委。同月,又派干部至上海电机厂,协同中央第一机械工业部华东办事处及中共上海市委重工业部,检查该厂图纸失泄密事件。查明1953年9月~1954 年3 月,该厂共遗失图纸2656张,其中部分是当时全国最大的15000千伏安变压器图样。造成失泄密的主要原因是:领导思想麻痹,未认真贯彻国务院《保守国家机密条例》,缺乏健全的图纸发放交接制度,对已发生的事件和失职人员缺少检查、处理。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提出建议,报告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 1954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建立一般监督处。配备干部13人,内有正、副处长各1 人。建立较早的黄浦、 老闸区人民检察院和铁路、水上(筹 )运输检察院配备干部12人。全市共有专职干部25人。至1957年9月停止一般监督职权时,共有专职干部83人。1956年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一般监督机构,办理违法案件1525件,较1955年的136件增长10.2倍。多数违法情况不太严重,转请有关部门自行查处。两年中,根据一般监督职权,按照一般监督程序,作出纠正违法决定168件,其中发出建议书116件,发出提请书52件,向党政领导部门报告99件。 典型事例选录: 1.发出建议书典型事例 1956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上海市粮食局第一、四、八等仓库进行重点调查访问,发现上述三仓库所存1.5亿公斤稻谷中,20.9%已生虫,19.5%发热,问题较严重,原因是粮仓少,大批稻谷堆放在露天,仓库又缺少通风设备。向上海市粮食局发出抢救发热、霉变、生虫的粮食,增设粮仓,解决粮食保管的建议书。上海市粮食局复函表示接受检察院建议,并就增设粮仓、安置通风设备、垫高潮湿仓底等作出积极措施。 9月,上海市第二届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全面开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各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保卫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同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检察违法问题,使174名地主依法获得选举权,26名地主依法被剥夺选举权;3名缓刑分子依法获得选举权;2名保外执行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剥夺选举权。讨论代表候选人阶段,新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2名反革命分子被提名为候选人。调查属实后,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民主党派讨论后,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就该区刑满释放已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朱某被剥夺选举权向区选举委员会发出纠正违法建议书,建议恢复朱某选举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并将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书通报全市各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区人民检察院注意并及时纠正选举中的违法现象。北郊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区葑溪乡一选区发生选民朱某在选举大会中,上台发表不同意某候选人资格意见时,当场被工作人员拉下台,并送区公安分局拘押6天,引起群众不满和质问的违法事件。查明情况后向中共北郊区委报告,提出挽回影响的意见。中共北郊区委组织检查并进行了处理。 2.发出提请书典型事例 1955年初,市、区人民检察院一般监督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旧人民币的命令,组织力量,先后与发行新币办公室、人民银行等单位联系,搜集情况。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杨浦区办事处工作人员拒收旧人民币事件后,及时发出纠正违法提请书。该银行办事处即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检查纠正。 老闸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区税务分局在对某粢饭摊追补税款时,违反税收政策,补罚款竟超过其全部资金近17倍。向税务分局提请纠正。税务分局领导及监察科负责人表示接受人民检察院对他们的监督。 中国医药公司上海采购供应站非法动用经进口商检鉴定为不合格的次劣进口药品,破坏国家商检信誉,使索赔工作陷于被动,造成严重损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情况后,向上海市第三商业局发了提请书,提请纠正。 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汇报及群众申诉控告,获悉某些民政、公安部门在收容游民工作中有违反政策的情况,派干部去市民政局调查,发现收容工作中,违反政策扩大收容对象情况普遍存在。即向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出提请书,提请查处有关单位在收容工作中违反政策的行为。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接到提请书后十分重视,组织力量,对所属第一、第三劳动教养所、妇女教养所、联合收容站、新人习艺所等6个单位的全部收容人员进行了清理,及时纠正违法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提请书转至内务部,内务部通报全国,指示各地民政部门对收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成、邑庙、普陀等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发现某些税务部门和税务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非法搜查纳税户住宅和人身,对某些欠税户擅自用被搜查发现的财产抵交税款,对无欠税者则以提高税率相威胁,连续引起自杀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即向上海市税务局发出提请书,提请查处有关单位及人员在税收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劳动报》关于公私合营中国仪器厂发生数次违法处分工人事件的报导,派员进行调查,查明该厂违反有关行政处分的政策规定,擅自采用调职降薪、停职反省、留厂察看、停发工资、当众警告等方法处分工人,造成不良影响。即向上海市第二重工业局发出纠正违法提请书。上海市第二重工业局就纠正违法的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分问题,函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军人决议事件处理的通知,会同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区安置复员军人的情况进行检察,发现存在对复员军人安置不当,工资待遇上有违反国务院决议等问题,即提出纠正意见,并通报各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这一工作普遍进行检察。之后,会同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查了国棉12厂安置复员军人的工作,发现也存在上述问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华东纺织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纠正。华东纺织局派员前往该厂调查,责成该厂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1957年4月,蓬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检举蓬莱区派出所一民警为查找嫌疑对象,挨户非法搜查居民家庭。经查实后,向区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提请书。区公安分局领导就提请书提出的问题,研究纠正违法措施,并向被搜查居民道歉。中共蓬莱区委为此在区政法会议上,对政法干部进行法制教育。 3.发出报告书典型事例 1955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邮电工作人员贪污盗窃保价信、邮包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上报中共上海市委。中共上海市委批转中共上海市邮电局党委,责成认真检查,严肃处理。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对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党组《关于本市财经贸易单位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批示,对上海市外贸局所属土产杂品出口公司出口麻筒帽、报纸等商品中,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交货,影响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经济上受到损失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中共上海市委。中共上海市委批转外贸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商业局有关部门,要求引起注意,对已发生的类似情况检查纠正,避免重复发生。1957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外贸局所属中国食品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土产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杂品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出口贸易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办事,有关领导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财务、人事、监察等部门缺乏健全的工作制度,失去对业务部门的监督,造成索赔332起,使国家损失严重等问题进行调查。向中共上海市委报告后,中共上海市委当即批转外贸局党委,责成该局结合整风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中指出的违法、渎职事件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 1953年~1957年9月开展一般监督业务期间,未曾采用过抗议书形式纠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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