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及《上海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工作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检察院及一、二分院、铁检分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基层检察院应当有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和对本院、一、二分院和铁检分院以及派出农场区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务,并对各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及基层检察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各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所辖基层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基层检察院负责人民监督员事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有关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以及具体监督事项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承办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增补等工作;
(二)受理人民监督员或者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向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三)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活动;
(四)帮助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五)受理、移送和督办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及检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办理情况;
(六)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
(七)承办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下级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案件或事项后,应当在收到移送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高检院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二)提请监督的书面意见是否符合要求;
(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是否齐备。
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者专职人员撤回;对不符合第(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应要求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者专职人员重新制作或补充移送。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出席有关监督活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提前将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的名单、监督的时间通知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者专职人员。
下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专职工作人员接到监督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在组织监督活动时,应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合理确定出席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其专职人员应报经检察长同意,负责移送、督办,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终结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在七日内制作监督工作报告呈报本院分管领导,并连同相关法律文书送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
监督工作报告应包含案件概况、组织监督情况、人民监督员意见和表决情况、检察机关的决定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协调本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案件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报告。
对人民监督员工作进行的总结分析等调研材料,应当书面报送上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重视监督案件的数据统计和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收集,分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每月应当按时向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填报相关数据,每季度填报《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汇总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以《呈阅件(人民监督员工作)》形式呈报市检察院领导。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专职工作人员应依照《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材料归档工作。明确由相关业务部门归档的,由业务部门依监督流程,将有关文书及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归档。
没有明确由业务部门归档的其他文书及材料,由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归档。对交由业务部门归档的文书和材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复印,并按照案件的流程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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